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30号
罪犯邓守林,男,1964年4月28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守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为罪犯邓守林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邓守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守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守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守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