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93号
罪犯俞大勇,男,1971年7月18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 日作出(2006)吉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俞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4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012年10月为罪犯俞大勇减刑1年9个月、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大勇,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8个月16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俞大勇减去余刑1年8个月16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