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胜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18号

罪犯孙克胜,男,1973年8月27日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克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将罪犯孙克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2013年6月9日将罪犯孙克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克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克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8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克胜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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