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14号
罪犯陈福来,男,1977年1月2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福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为罪犯陈福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福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福来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