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光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15号

罪犯杨晓光,男,1982年1月2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 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 2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晓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将罪犯杨晓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为罪犯杨晓光减刑1年9个月,于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杨晓光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晓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2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光减去有期徒刑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