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66号
罪犯郝继存,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郝继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郝继存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郝继存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郝继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继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继存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