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26号
罪犯张庆友,男,1946年4月1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庆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5548.5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为罪犯张庆友减为无期徒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为罪犯张庆友减为有期徒刑20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张庆友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庆友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庆友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