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74号
罪犯刘帅,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帅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为罪犯刘帅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帅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