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晏丰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16号

罪犯陆晏丰,男,1976年11月20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本院于 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 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晏丰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07年10月10为罪犯陆晏丰减刑1年9个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西刑公初字第120号判决,认定陆晏丰犯故意伤害罪加刑10年,合并执行14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为罪犯陆晏丰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晏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晏丰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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