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齐国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5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61号

罪犯张齐国,男,1970年3月12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作出(2009)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6115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张齐国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齐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齐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齐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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