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98号
罪犯王晓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长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2日、2010年8月26日为罪犯郭振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为该犯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晓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