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志强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4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97号

罪犯崔志强,男,1981年3月28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13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崔志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志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志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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