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04号
罪犯田立明,男,1976年4月4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将罪犯田立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为罪犯田立明减刑1年11个月,于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田立明减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立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立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