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203号
罪犯杨多,男,1976年3月8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多犯抢劫、抢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为罪犯杨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