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35号
罪犯韩义夫,男,1968年6月30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农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义夫犯容留、介绍、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010年8月、2013年6月为罪犯韩义夫减刑1年9个月、减刑1年9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义夫,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义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义夫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