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015号
罪犯云成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云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9月为云成成减刑1年7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云成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将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云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8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云成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