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25号
罪犯李征,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以(2003)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征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为罪犯李征减刑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7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征减去余刑1年8个月17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