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107号
罪犯杨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辽源市,回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路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9个月,罚金5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