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21号
罪犯朱强,男,1982年5月25日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四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2009年12月、2012年5月、2014年5月将罪犯朱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10个月、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7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强减去余刑6个月27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