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09号
罪犯刘铭辉,男,1984年1月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铭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13年6月9日为罪犯刘铭辉减去有期徒刑2年、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铭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铭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铭辉减去余刑1年1个月20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