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984号
罪犯魏盼盼,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原住址陕西省商洛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盼盼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7000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为魏盼盼减刑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盼盼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盼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盼盼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