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华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4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20号

罪犯张少华,男,1963年7月2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以(2004)四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3年6月9日为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少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5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少华减去余刑5个月2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