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李润春,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1)舒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润春犯抢劫罪、放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00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3月、2011年5月为李润春减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为李润春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润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零18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润春减去余刑1年零4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