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海明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9:4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06号

罪犯陶海明,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内蒙古奈曼旗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海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本院分别于 2009 年8月28日、2012年5月22日为罪犯陶海明减去有期徒刑1 年6 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海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3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海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海明减去余刑11个月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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