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1136号
罪犯徐海,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原住址辽宁省清源县,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2000)通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海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将徐海的刑期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6、2010年8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徐海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海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2个月零1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海减去余刑1个月17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