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10号
罪犯梁德彦,男,1979年02月03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26日作出(2004)宽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德彦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13年6月9日为罪犯梁德彦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德彦,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德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德彦减去余刑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