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16号
罪犯尹立志,男,1976年3月9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海法刑初字第2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立志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8日、2011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四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去有期徒刑2年。于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26日为罪犯尹立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尹立志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立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13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立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立志减去余刑6个月13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0月16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