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850号
罪犯徐日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日红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45642.52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徐日红的刑罚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2年8月将徐日红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日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日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日红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