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6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辽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东,男,1986年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辽源市西安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爽、王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晓东在辽源市六条多寿路花园小区内,将一袋约0.7克左右的冰毒以200万赌博游戏分约合人民币1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

2015年8月23日,李晓东在辽源市银河小区内将一袋约0.8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晓东在我的家园小区小红帽处将两袋重1.05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在李晓东和田某某交易后公安机关将李晓东抓获,同时扣押李晓东疑似毒品一袋,赌资200元。经鉴定疑似毒品物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重量为9.49克。

被告人李晓东贩卖及被查获的冰毒共计12.04克。李晓东贩卖毒品时,自己亦吸食毒品,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罚没款收据、判决书)、证人田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晓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李晓东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故其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晓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缴获的冰毒,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凤武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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