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故意伤害,2015年4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15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长春,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9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汤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甲(已判刑)、丑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在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夜蒲酒店门口殴打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刀扎伤被害人李某乙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人损伤程度属重伤。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丑某某、胡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史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汤长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应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乙、丑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于2014年5月31日22时30分,在本市长庆街夜蒲酒店门口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及李某甲,在殴打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李某乙腹部扎伤,致李某乙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抓获经过:李某某是在2015年1月14日被抓获,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李某某别名李某丙为在逃人员被抓获。
(3)诊断书:李某乙为弥漫性腹膜炎、胸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系莫裂伤,大网膜裂伤。
(4)接警单:2014年5月31日接到李某乙报警。
(5)胡某甲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案犯胡某甲已经起诉。
(6)起诉意见书2份:同案犯胡某甲、丑某某已经起诉。
(7)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胡某甲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8)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丑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9)情况说明:涉案人丑某某不知道李某某的家庭住址,没有人对李某某窝藏和包庇。
(10)情况说明:李某乙看见用人用物品但没看到刀,而丑某某、胡某甲、王某某只是听李某某说用刀扎人但是没有找到刀具。
(11)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李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经过对伤者李某乙生体检查及查阅有关医疗文证,伤者被他人用刀扎伤,造成“腹部开放伤,小肠系膜及小肠系膜动脉裂伤,大网膜裂伤,腹腔积血”。经住院手术及抗炎对症治疗,创口愈合良好后出院,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k条款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在10人照片中李某乙辨认8号(李某某)系扎伤她的人。
4.视听资料
光盘:李某某讯问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
(1)证人丑某某; 2014年5月31日17时许,我、胡某甲、李某丙、王某某、张某某五个人在白城市文化广场大排档吃饭喝酒,在喝酒间我碰见史某某和刘某某领一个女的在另一桌吃饭,我过去跟他们说了一会话,我看见那个女的手腕上带一块手表比较好看,我就跟她商量看看她的手表,那个女的没搭理我,我就回自己的桌跟胡某甲她们说了,我们五个人一起起哄骂那个女的,对方那个女的也没吱声,后来他们三个人就走了。我们五个人在大排档连吃带喝到20时多,大家商量到长庆的夜蒲酒吧玩去,于是我们五个人打出租车去了。在夜蒲酒吧我又看见史某某和刘某某了,但没看见我们骂的那个女的,我们互相打个招呼就各玩各的了。22时许我出酒吧在门口接电话,可能出来接电话的时间太长了,胡某甲等四个人就出来找我了,我们在门口说话时,我就看见不让我看手表并且被我们骂的那个女的了,我过去又跟她说看看她的手表,那个女的嘴里嘟嚷着说什么我没听清,但我知道她没说好听的,胡某甲先动手打那个女的胸前两拳,我随后给那个女的一顿拳打脚踢,李某丙过去也帮着我和胡某甲打那个女的,我们三个人将那个女的打倒了,史某某和刘某某过来将我们拉开了,我们五个人就打出租车走了,出租车走不远胡某甲从出租车上掉下来了,出租车停下后,我们都从出租车下来了,我看见被打的那个女的还在地上坐着,她旁边站着一个女的,就是叫李某乙的那个女孩,她站在那里边喊报警边骂我们,我、胡某甲和李某丙让王某某拿着包,然后我们三个人跑回去打那个叫李某乙的女孩,我们打了她几下,当时打她哪已经忘了,我和胡某甲就被史某某和刘某某给拉开了,李某丙没人拉着,这时李某丙可能用刀扎的李某乙,李某丙看见我和胡某甲走了她也跟着我俩过来了,然后我们五个人打出租车走的,在车上李某丙说:我用刀将那个女的扎了,我没吱声,胡某甲问李某丙扎对方哪儿了,李某丙说:不知道扎哪了。出租车走不远李某丙自己下车走了,随后王某某和张某某也相继下车走了,最后剩我和胡某甲一起到胡某甲家住的。我穿红色休闲套装,胡某甲穿白色半袖牛仔裤,李某丙穿白色连衣裙长发散开着。
(2)证人胡某甲证言;2014年5月3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在白城市长庆街夜蒲夜店门口东侧马路边,我们把两个女的打了,我和琪琪用拳脚打的,李某丙用的一把刀。我们一共是五个人,有我,琪琪、李某丙、王某某和张某某。在打人时王某某给我和琪琪、张某某拎包了,张某某刚做狐臭手术不能动胳膊。
在当天下午五点左右我们五个在白城市文化广场大排档吃饭,见到琪琪的朋友史某某和刘某某在吃饭还有一个女的,就是我们先打的那个女的。琪琪和他们说了几句话,然后看到那个女的手腕上带一块手表说,美女看看你的表。那个女的没搭理她。我们看到琪琪有失颜面就开始起哄,在一起一唱一和的说那个女的和她的表,后来他们三个就走了。我们五个又吃了一会,在晚上8点左右我们就说到长庆的夜蒲酒吧玩去,这样我们五个打车去了。到酒吧见到史某某和刘某某也去了在玩,我们只是简单打个招呼就各玩各的了。大约在晚上十点半左右,我们出来送朋友在门口唠嗑,见到那个不让看表的女的往外走史某某和刘某某在门口送她,琪琪又是上前说,美女你让我看看你的表呗。那个女的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但是她的态度还是不理我们。我当时见了挺来气就用手打那个女的,当时我喝酒喝多了也没有控制。接着琪琪也来打,李某丙也过来打,我们把那个女的打倒了,史某某过来拉我,刘某某过来拉琪琪,王某某和张某某他俩过来了我们就打车准备走,刚走不远我从出租车上掉下来了车停下来了,这时见那个被打的女的坐在地上,她的旁边站一个女的在那吵吵,还说拿电话报警。我当时在地上坐着,琪琪下车扶的我然后我们一起又跑了回去准备去打那个后来帮忙的那个女的,史某某和刘某某一起来拉我和琪琪,我俩打两下就被拉走了,没人拉李某丙,李某丙到那个被扎伤的女的跟前扎一刀然后就走了,我和琪琪也随后就走了。我们五个打一台车回的家,在车上李某丙说:“我用刀把那个女的扎了。”我说:“哎呀,咋还用刀。”琪琪说,用巴掌打两下得了,不应该用刀。后来我们就分手了。
琪琪穿红色休闲套装,我穿白色半袖牛仔七分裤,李某丙穿白色连衣裙长发散着,张某某是胖子穿短裤,王某某是白上衣白色短裙马尾头。
是李某丙用刀伤害的那个女的,但具体扎的时候我没看到,我们是在回家坐车时才知道的,是李某丙自己说的。过后琪琪我俩唠过这事,没想到这么重。我没看见李某丙拿刀。我们五个是约好去夜蒲酒店的,和史某某、刘某某还有被打的两个女的是碰上的,没有约。我们没有人指使,都是喝点酒看那个女的不理琪琪来气,后来看那个帮她的女的喊着要报警才回去又打的。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31日17时许,我当时和胡某甲、大蕾、琪琪在白城市文化广场大排档吃饭,琪琪想看邻桌的一个女孩带的手表,这个女孩不让看,我们就在自己的座位上说了几句那个女孩,那个女孩也不吱声。我、胡某甲、大蕾、琪琪、李某丙在大排档一起喝酒,吃饭到20时许,我们大家商量去夜蒲酒吧玩了。我们在夜蒲酒吧玩到22时许,我们5个人玩够了走的时候,在夜蒲酒吧门口看到在广场大排档吃饭琪琪想看带手表的那个女孩,看到她以后什么都没有说,琪琪、胡某甲、李某丙就上去用手打这个女孩,我和大蕾在旁边看着了。把这个女孩打倒后琪琪、胡某甲和李某丙就不打了。我们5个人就打出租车准备走了。我们坐到出租车上准备走时,胡某甲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掉出去了,我看到其他人都下车了,我也跟着下车了。我们下车后,我和大蕾就一个拎着两个包,有一个是自己的,另一个包不是胡某甲的就是琪琪的,李某丙自己背着包。琪琪、胡某甲和李某丙又开始殴打那个女孩,正在打的时候有一个被打的女孩的女朋友上来打琪琪、胡某甲和李某丙,她们5个人打在一起,旁边还有2个男的在拉仗,也没有拉开。琪琪、胡某甲和李某丙打了几下我们就上出租车走了。我们在出租车内的时候,我们就聊刚才打仗的事,李某丙说刚才她用刀扎人了,琪琪听到这话特别惊讶,就问李某丙她拿刀了,李某丙说:嗯。琪琪说要是没拿也就没有什么事。出租车把我们送到文化广场附近,我、琪琪、大蕾、胡某甲下车了,李某丙没下车坐出租车就走了,我们各自回家了。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认识李某乙,我是她的叔伯姐姐。李某乙前几天被人伤害我在场,是我先被打,然后我找她,她出来后被打和被伤害的。打我的一共是五个女青年,那五个人也打李某乙了,伤害李某乙的应该是一个穿白色裙子的那个人,我见她手里拿个东西借路灯晃我眼里一下,被我看见了,其他别人手里都没有拿啥东西。
我近期回白城考驾照,在2014年5月31日晚上八点来钟我到白城市文化广场溜达,在白城市文化广场大排档见到我以前认识的朋友史某某和刘某某在吃饭,我过去把刘某某的眼睛捂住啦和他们闹完,接着我就坐在旁边了,这时我邻桌有个穿一身红色衣服的女的瞅我对刘某某说:“你把她的表拿过来我看看。刘某某说把表给她看一眼。我没搭理像没听到似的,那个人及他们一桌的五个女的在一起开始一唱一和的骂人,都是向我来的。我又和那两男生唠一会就走了,史某某和刘某某也走了。我分手后自己觉得没啥意思就给李某乙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说刚玩完,我俩又约到广场见。我俩见面后待了半天,大约在晚上九点多钟我和李某乙说挺没意思的到夜蒲夜店去玩,随后我俩打车就去了。开始我俩选一个桌坐下,后来发现史某某、刘某某来了坐一桌,要看我表的那五个人也来了坐一桌,又过一段时间李某乙的朋友尹某甲也去了我们三个一桌。大约在晚上十点半左右,我当时到外面接我朋友的电话让我回家,我就走了。我在往出走时见刘某某站在夜蒲门口和人唠嗑,接完电话走到马路边见史某某,她说你干啥去?我说回家,我走到马路边打车,这时那个要看我手表穿一身红的女的过来一把攥住我手腕,我就躲她,随后从我身后上来4个人拽我头发打我,给我拽倒了他们来踢我。史某某和刘某某过来拉她们,后来就拉开了,那5个人就走了。我先打报警电话没打通然后给李某乙打电话,让李某乙出来。李某乙自己出来了,到我跟前问,你咋的了。我说:“被打了,赶紧报警吧。”李某乙开始打电话报警,我当时坐在地上,那5个人他们又回来了,他们是从出租车上下来的,第一个下来的是穿白色半袖的,下车就摔倒了,接着就都跑过来了,其中一个穿白色连衣裙的手里拿着东西,借路灯晃了我眼睛一下,她们过来就开始打李某乙,史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去拉,但也没拉住,她们打完李某乙然后就走了。等那五个人走以后李某乙说,她扎我一刀,我说赶紧上医院吧,这样把李某乙送到了白城中医院。她们五个一个穿红色休闲套装,后来知道她叫琪琪,一个穿白色半袖牛仔七分裤,后来知道她叫胡某甲,那三个有一个穿白色连衣长裙长发散着,一个胖子穿短裤还有一个也是白上衣白色短裙马尾头。具体谁扎的我没看到,但我看到是那个长发白色连衣裙的女的手里拿东西了,应该是她扎的。我脑袋还有胳膊皮外伤,但不重。
(5)证人史某某的证言;我认识李某乙,我是通过她的姐姐李某甲认识的。李某乙在前几天被人伤害,我知道我当时在场,还拉仗了。
在2014年5月31日晚上七点多钟我和刘某某在白城市文化广场大排档吃饭,我们的邻桌是琪琪、胡某甲和另外三个不认识的女青年,当时我们在一起说几句话就各吃各的饭。过有几分钟李某甲去了,先用手捂刘某某的眼睛,露出手腕上戴的表,等她坐我们桌后,琪琪过来说:“让我看看你的手表。”李某甲说:“你别看了,不是啥好表。”互相争辩几句但没打起来,琪琪挺不愿意。后来李某甲就走了,我和刘某某也走了。大约在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和刘某某到夜蒲夜店去玩,随后琪琪她们在一起吃饭的五个人也去了,又过一段时间李某甲和李某乙还有李某乙的尹某甲也去了,他们三个一桌,我们分三个桌坐的。大约在晚上十点半左右,我当时到外面打电话,见琪琪她们五个都在外面,这时李某甲自己也出来回家,我送李某甲到夜店东侧快上马路时我往回来,琪琪追过来了不让李某甲走,我把琪琪抱住拉着,这时胡某甲上来了,我又去抱胡某甲,琪琪这时追上李某甲用手跩李某甲的头发把李某甲打倒了,我又去拉琪琪,刘某某过来了去拉胡某甲,另外那三个女的也过来了对坐在地上的李某甲踢几脚,我和刘某某又过去拉,后来就拉开了,李某甲给李某乙打电话让李某乙出来说:“我在外面被打了,你出来报警。”李某乙自己出来了,到李某甲跟前问,你咋的了?李某甲说被打了赶紧报警吧。李某乙开始打电话报警,琪琪和胡某甲她们就奔李某乙来了,我赶紧去拉她俩,她俩手里没有拿啥,我喊刘某某去拉那三女的,刘某某当时拦住一个,剩那俩奔李某乙去了,李某乙和她俩撕吧到一块了。刘某某拉那女的也过来了,我和刘某某一起去拉那三女的给拉开了,然后她们就走了。等那五个人走以后李某乙说别让她们走,她们拿刀扎我肚子了,我说赶紧上医院吧,这样把李某乙送到了白城中医院。
琪琪穿红色运动套装,胡某甲穿白色半袖牛仔裤七分裤,那三有一个穿白色连衣裙,那俩没啥印象。琪琪和胡某甲没有和李某乙接触,是那三女的当中的人用刀扎的,具体哪个没看到。李某甲面部和脑袋还有胳膊腿皮外伤,但不重。
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我在2014年5月3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在长庆街夜蒲酒店东侧的马路旁被人用刀扎伤了。我不知道究竟是谁扎的,但他们是一伙5个人,都是女的。
在2014年5月31日晚上七点多钟,我的叔伯姐姐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如果有时间到夜蒲酒店去玩,然后我俩在广场聚齐,打车到的夜蒲,当时快到晚上九点多钟。我俩坐在一桌,后来我的朋友尹某甲也去了,我们三个坐一桌。大约有一个小时左右,我和尹某甲在一起玩,李某甲自己出去接个电话就走了,我正在玩时接到李某甲电话“我在门口呢,你快出来。”我出去时,到夜蒲店东侧马路边,见李某甲在地上坐着,见我就说快报警。我问他咋的了,他说被几个人给打了,我就打110,刚开始占线,后来打通了,那几个打李某甲的人看到我打电话报警就又回来了,奔我和李某甲来了,他们一共是5个人都过来打我,旁边有两个男的在拉仗。后来他们五个就都打车走了。我感觉我腹部凉还疼,就知道我受伤了,看见出血了,衣服也坏了,这样我和李某甲打车到白城中医院了。那五个女的都是年轻的,20多岁左右,我一个都不认识。一个穿白裙子,一个穿红衣服,还有一个穿白色半袖牛仔裤,剩下那两个就记不清了。是谁扎的我,我不知道,当时没感觉,扎完以后就感觉凉,他们五个一起和我厮打。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5月31日22时许,胡某甲、丑某某与李某乙打起来了,我去拉也拉不开我就用我带的刀扎了李某乙一刀,后来我把刀扔了。
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空辩护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强调的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且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的情节法院应给予从轻判处。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了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予惩处,对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街道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王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