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址吉林市。因盗窃,于2015年10日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白城市师范学院对面的朋友网吧,趁李某甲在上网过程中睡觉时将其手机偷走,手机为一部黑色64G苹果手机。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330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失主。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尹某甲证言;5、失主李某甲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一起,盗得人民币3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于2015年10月10日3时许,窜至本市白城师范学院对面朋友网吧,趁失主李某甲熟睡之机,将其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价值33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手机一部,先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吉林省
(1)李某某手机内聊天记录截图。
(2)扣返清单;
2、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认定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iphone6手机价格为;3300元。
3、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录像。
4、证人尹某乙证言;
我和李某某合租白城市电业大院7号楼2单元201,2015年10月10日中午,李某某拿回来一部苹果6手机问我3000元要不要,我说不要他就把手机发到网上卖了。
5、失主李某甲陈述;
2015年10月9日21时,我和室友一起去朋友网吧上网,玩到10月10日早上3点就睡觉了,我睡觉时我把衣服盖在身上了,手机就放在兜里了,等我睡醒了就发现手机不见了。我一调监控发现被我后面上网的人偷走了。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5年10月10日早晨3-4点钟,我在师范学院对面的朋友网吧上网,半夜的时候,看见我邻座的人在沙发上睡觉,看到这人盖在身上的衣服旁的沙发上有一部手机,我就趁他睡着了,将他手机拿走了。手机通过淘宝网卖了1800元。
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一起,33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应予惩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