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盗窃,2015年3月3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家园小区,利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失主房某甲的一辆白色东风牌面包车盗走,价值7500元;2015年3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瀚海名城小区,利用自制工具将失主杨某甲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盗走价值45375元。破案后,两辆被盗车已返还失主。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盛某某、刘某某 、高某某证言;5、失主房某甲、杨某甲陈述;6、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二起,价值5287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于2015年3月22日、25日窜至本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家园小区、瀚海名城小区,利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失主房某甲的一辆东风牌面包车、杨某甲的一辆现代牌瑞纳轿车盗走,盗窃总价值;5287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被盗车辆,均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2015 年4月7日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31日13时许,在丽豪家园小区将正要开车门的被告人高某甲抓获。
(2)2015 年4月29日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高某甲供述老秦的人查询信息未果,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
(3)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将被告人高某甲所盗物品返还失主。
2、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刑认定(2015)30号,证实吉GF0119现代牌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3月26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5375元。吉G76209东风牌面包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3月23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
3、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4、证人证言
(1)证人盛某某证言:高某甲是我丈夫,2015年3月28日晚上,我大伯哥高长清对我说高某甲开了一辆白色轿车去东风乡老秦家取的两袋土豆,然后我问高某甲车是谁的,高某甲说车是他同事小孙的,之后我就没有多问。我没有看见高某甲开的车,也没有往家里带过说明东西。
(2)证人刘某某证言:2015年3月31日,我给我同事高某甲打电话了,可是没有打通,我们公司的水管爆了,我打电话通知他。我们是三班倒,我们单位有值班记录,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反常的,他平时话不多,性格偏内向。大概是中午13点多的时候离开的,最近他穿一个深色的皮夹克,灰色裤子,上班时他穿迷彩服。
(3)证人高某某证言 :2015年3月28日晚上,我弟弟高某甲给我媳妇打电话说有土豆让我帮着抬回家,我当时正在我丈母娘那,他开车到那接的我,我下楼之后看见他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具体什么牌子我没看清,我还问他这台车是谁的,他没吱声。我就上车了,然后他开车到三合路邮局他住的地方,我下车跟他把土豆抬到楼上,然后我俩下楼,他开车把我送到白鹤小区。
4、失主陈述
(1)失主杨某甲陈述:2015年3月26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发现被盗了,地点在瀚海名城4号楼北侧。被盗的是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2013年3月份购买的,买时花了86900元钱,办完手续花了10万多元钱,车籍是我爱人郑某甲的名字。车牌号是吉G,车上有四个贴,两个是保险的,两个是检车的,车圈是银灰色铝合金钢圈,原来是黑色的铁的,其他的就没有什么特征了。车的行车证和保险单全在车里,其他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这个车现在我在中国建设银行有抵押贷款,我每个月都偿还1600元钱,还有一个多月就还完了。其他没有和别人有债务纠纷。
(2)失主房某甲陈述:2015年3月22日19时左右,我的车丢了,车就是放在我家小区里楼下单元门口,我家在阳光家园。2010年7月左右买的东风小康白色面包车,买时候花了3万元钱,车整体是白色,右前侧保险杠有坏的地方,发动机进气口掉了一个。车主叫孙某甲,车牌号是吉G,车右侧后边的门的锁坏了,里面用透明胶粘的。买车的时候一共就两把钥匙,有一把丢好几年了,现在就我手有一把,平时我开这个车接送孩子。
5、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我第一次偷的是一台白色东风面包车,2015年3月22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上夜班,我从公司大墙跳出去,到了北二环大地气站南侧一个小区,应该是阳光家园B区,我到那个小区偷了一个白色东风面包车,面包车的车牌照我没记住。我开车锁的技术是从网上学的,我用的工具是我在单位按照网上的工具要求做的。我开着这台面包车到洮南市内,我对洮南市也不太熟悉,反正就一栋楼,楼下停着一台白色现代瑞纳车。一个月前我就在网上了解现代瑞纳车车锁好开,我就想偷一台现代瑞纳自己开。我拿出工具就开始开锁,开了半天把这台白色现代瑞纳车的门锁给打开了,我又用这个开锁工具开钥匙门,开了半天没有开开,我就把车里行车证,驾驶证,还有这台车车牌照偷回来了。这个行车证的车主是个女的,车牌号是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想车没有偷成,回白城市我再偷一台白现代瑞纳车,我就用这台车的行车证和车牌号套一下,我就可以在白城市内开了。
第二次是2015年3月25日晚上10点多钟,我也是单位值夜班,我就从单位大墙跳出来到各个小区溜达寻找现代瑞纳车。在走到欧亚南边一个小区,我看到一台白色现代瑞纳车,我就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工具开始开车锁,我开了将近2个小时才把车打开,我上车就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把车点着火了。我开车从小区出来往南开,应该经过派克公司,都是土路,到了棉纺之前我把车牌照给卸下来放到车后背箱了,车牌号我就得位数是119,前面的我记不清了,最后我把车开到吉府家园B区,停在了一个变压器铁房子东边。3月28日晚上7点钟,我从单位把洮南偷的那个车牌照拿出来安装到这台瑞纳车上,正好两台车都是白色的,款型都一样。我开着偷的白色现代瑞纳车去了洮北区东风乡一趟,去了我原来同事老秦家,我去他家取点土豆。取完土豆我就把土豆送我二哥高某某家里了,当时我二哥下楼帮我拿的。他还问我这台白色现代瑞纳是谁的,我说我借的,然后我有把车开回吉府家园B区原来的停车点。昨天下午1点多钟我又去开车,就被你们抓住了。
本院对被告人高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二起,价值528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