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乾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帅,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仁轩,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超,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帅、刘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帅及其辩护人肖仁轩,被告人刘超及其辩护人郑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7日23时33分许,在乾安县客运站西侧吉林银行门前烧烤摊,被告人邵帅、刘超酒后逞强耍横,分别持刀、铁棒无故将邻桌吃烧烤的王铁卓头部打伤。经乾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铁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邵帅、刘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帅、刘超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帅、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被告人邵帅辩护人肖仁轩辩护意见,邵帅与刘超共同导致王铁卓伤害真实存在,虽然他们都参加打斗,我认为邵帅是寻衅滋事。
被告人刘超辩护人郑万春辩护意见,打仗双方都有过错,刘超认罪,当庭悔过,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23时33分许,在乾安县客运站西侧吉林银行门前烧烤摊,被告人邵帅、刘超酒后逞强耍横,分别持刀、铁棒无故将邻桌吃烧烤的王铁卓头部打伤。经乾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铁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邵帅、刘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帅、刘超家属与被害人王铁卓对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王铁卓人民币3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帅的供述,2015年5月27日23时许,我与刘超在乾安县客运站西吉林银行门前烧烤摊吃烧烤,因邻桌的王铁卓瞅我,我便从我车上拿出一把片刀,被刘超推开。王铁卓拿啤酒瓶站起来,刘超劝他并与他吵吵,我就从我车上拿出来一根铁棒递给了刘超,我俩开始打王铁卓。我砍了两刀,不知道砍没砍到。刘超用铁棒打王铁卓脑袋上一下。
2、被告人刘超的供述,2015年5月27日23点多,我和邵帅在乾安县客运站西吉林银行门前吃烧烤,邵帅问邻桌的人瞅啥,那桌的人说瞅你咋的,还拎着啤酒瓶站起来。邵帅就从车内拿出刀奔那桌人去了。我怕他惹事就把他推开了。邵帅和王铁卓互相骂,邵帅从他车后备箱里拿出来一根铁棒递给了我,我接过棒子后我俩就奔着王铁卓打去了,邵帅要砍他,我也一棒子打过去了,直接打到王铁卓脑袋上了,王铁卓就倒地上了。
3、证人关某某、宋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5月27日23时30分,在乾安县客运站西吉林银行门前烧烤摊,王铁卓被两名不认识的男子用铁棒和刀打伤。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铁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5、物证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铁棒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铁棒一根。
7、辨认笔录,证明宋某某、孙某某、韩某某、关某某辨认出邵帅、刘超。
8、出院诊断书,证明王铁卓伤情。
9、光盘一张及办案说明,证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情况。
10、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砍刀查找未果,受害人王铁卓伤后语言逻辑混乱,口齿不清,无法对其正常询问。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邵帅、刘超于2015年5月29日15时自首。
12、户籍证明,被告人邵帅1986年8月5日出生,被告人刘超1986年4月17日出生,犯罪时均年满十八周岁。
13、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邵帅、刘超无前科劣迹。
14、调解协议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帅、刘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帅、刘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帅、刘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肖仁轩提出的被告人邵帅是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铁棒一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忠喜
审 判 员 林春颖
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