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范超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1982年7月6日生人,现住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桂英,白城市人。

被告人曾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舒兰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现暂住吉林省白城市。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上1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佳宁,系北京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居民身份证号码×××,人,现暂住白城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都业岩,北京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人,现暂住白城市。因犯抢劫罪,2007年2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梅,系北京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及辩护人崔佳宁、都业岩、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23时许,李某乙(另案处理)指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及多名男子持镐把李某戊和刘某甲所乘坐的白色比亚迪速锐轿车砸坏,造成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及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坏,车身多处被损坏。造成损失3446元。

2014年6月6日早上4时许,在李某乙(另案处理)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下,曾某某伙同李某丁、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白城市洮北区北胜利区9号楼楼下将李某甲子的车牌号为吉G 的五菱荣光灰色面包车砸坏,造成面包车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被砸,左侧大灯被砸碎,车身钣金各位置被砸18处16公分长的口子,车门窗和窗户框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47元整。

2014年8月7日17时许,在李某乙和邱某某的指示下,曾某某伙同金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橡树湾小区2号楼3单元一楼门口处持刀将被某某胸部和腹部扎伤,作案后曾某某和金某某开车逃跑,被某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导致肖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破裂,局限性腹膜炎,腹部、腰部、右小腿皮肤肌肉裂伤。经伤情鉴定,被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郑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刘某戊、李某甲子、肖某某、徐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故意非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为被告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故意非法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子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增范畴、李某丁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车辆损失8 万元,另外该车是原告人利用生产经营的必要交通工具,期间,原告人每天打车进货租车费7万元,共计15万元。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崔佳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无疑义,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疑义,因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对其欧打之前就已被他人殴打了。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曾某某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的辩护人都业岩认为;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有疑义,因为在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徐某某之前,他已经被他人殴打了。且被告人无前科、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王春梅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主观不是故意,且有自首、立功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同意赔偿,,但强调无能利赔偿。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在李某乙(另案处理)于2014年1月15日23时许,指使下伙同多名男子持镐把李某戊和刘某甲所乘坐的白色比亚迪速锐轿车砸坏,造成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及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坏,车身多处被损坏。造成损失3446元。

2、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乙(另案处理)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于2014年6月6日早上4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北胜利区9号楼楼下将李某甲子的车牌号为吉G的五菱荣光灰色面包车砸坏,造成面包车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被砸,左侧大灯被砸碎,车身钣金各位置被砸18处16公分长的口子,车门窗和窗户框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47元整。

3、被告人曾某某、金某某李某乙和邱某某的指示下于2014年8月7日17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街道橡树湾小区2号楼3单元一楼门口处持刀将被某某胸部和腹部扎伤,作案后曾某某和金某某开车逃跑,被某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导致肖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大网膜破裂,局限性腹膜炎,腹部、腰部、右小腿皮肤肌肉裂伤。经法医鉴定,被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4、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14时许,在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比家馨客房张某乙的办公室内,因工程包工问题,张某乙和徐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后,在随李某丙劝阻过程中,将被害人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橡树湾案件侦查说明证明:案件侦查过程。

(2)案发现场监控截图及说明证明:砸车和寻找作案车辆的过程。

(3)白城中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 腹腔内脏器破裂,局限性腹膜炎,腹部、腰部、右小腿皮肤肌肉裂伤。

(4)故意伤害案车辆作案和逃跑的图证明:故意伤害案的作案车辆驶入和驶出作案区人过程。

(5)刘某戊购买车辆的发票证明:修车价款是1640元。

(6)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兴刑终字第21号。被告人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累犯。

(7)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南刑初字第379号证明:曾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8)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曾某某有前科。

(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

(10)关于李某乙等人涉恶团伙的说明证明:系涉恶团伙。

(11)被告人金某某、曾某某、李某丁及在逃人员李某乙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户籍和居住情况。

(12)本案在逃人员李某乙、邱某某、胡某某(已经归案)上网追逃信息。

2.鉴定意见

(1)关于李某甲子五菱荣光汽车被砸案所涉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847元。

(2)关于曾某某等人故意毁财案所涉蒙F 比亚迪轿车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白价认刑鉴字[2014]81号证明:经评估损失价值3446元。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白洮]公[司法]鉴[损伤]证明:被某某损伤程度系重伤。

伤者肖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 大网膜破裂,局限性腹膜炎,腹部、腰部、右小腿皮肤肌肉裂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4年10月22日,[白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096号证明: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辩认笔录证明:金某某辨认出曾某某指使他故意伤害肖某某。

(2)辩认笔录证明:曾某某辨认出胡某某是参与砸坏李某甲子车的人员。

(3)辩认笔录证明:李某丁辨认出胡某某是参与砸坏李某甲子车的人员。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两张证明:系被害人李某甲子车辆被砸前后录像和被某某所住小区监控录像。

5、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系被害人刘某戊的朋友)的证言:

我来报案,我朋友的车被人砸了,被砸的是比亚迪牌速睿白色轿车,车牌号蒙 ,车是我朋友刘某戊的。2014年1月15日22时许,在二三七处附近被人砸的,人数有10多个左右。刘某戊的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以及左后车门的玻璃都被砸碎了,车后上方也被砸了一个坑,损失大概3000多元人民币。

(2)证人张某乙(吉林省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

我是今天下午约的魏某某谈大包的事,当时魏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一起来的,因为我办公室坏有客人,我让魏某某在门口等一会,在大约14时30分左右我把客人送回复要让魏某某进办公室时,这个姓徐的就进来了说:你们没有这么做事的。当时我说:跟你没有关系,这是我和魏某某之间的事,当时他就急了并且骂我,当时我俩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他上前打了我左侧脸部一拳,我也打他脸部一拳,后我俩就撕扯到一块了,在撕扯有一、二分钟我就松手了,进了我办公桌里侧打电话给他哥打电话说:你赶紧过来,把你弟弟领走,这时他就隔着我办公桌抢我电话,在电话掉到我办公桌茶几那,我俩再一次撕扯时,他哥和两个要找我谈事的人进来把我俩拉开了,但拉开后他就是不走抱着茶几就来回晃动,当时我和他哥说坏有事要找我谈事的那俩人一起把他拽出办公室,事情就是这样。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今天打仗的这几个人都是在开发大厦对过的明珠花园承包工程的,其中那个年轻女的叫张某某,她是开发商是长春人,打仗的办公室是她在比家馨租的,被打伤的叫徐某某,平时叫他徐的,也是长春人,他是包轻工的,打人的那个人叫曾某某,他是吉林那边人,他是在工地打工的,或帮老板跑个道,我是在明珠花园搞大包工的,平时我们都关系挺好。今天下午2点钟,因为天下雨,工地都停工,这些小年轻的在一起喝了点酒,这样徐的因工程的事就找开发商张某某,因张某某不和他发生工程直接关系就不和他谈,这样就吵起来,当时我在工地,坏有个开发商老王听说了就让我去看看,我刚到比家馨办公室,徐的正和张某某撕扯,我就上去劝,曾某某坏有几个年轻的是和我一起去的,曾某某上动劝拽,但是这时徐的就急了,反手打曾某某两下,曾某某急了,就和徐的打起来了,我到时也看见了,曾某某把徐的捺倒在门口正用脚踹。

(4)李某乙(在逃被告人)的证言;

我没有驾照,我的白色RAV4丰田越野车都是别人开。2014年1月份开过这辆车的有张某丙、曾某甲、王某、坏有谁我想不起来了。我父亲叫李某丙,我包工程活。刘某甲是我父亲工地的一个木匠头,刘某戊我没有印象。我父亲是否欠刘某戊、刘某甲的工钱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在二三七处门口砸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这件事我不知情。曾某甲(小超)是我爸的工人,干杂活,李某丁也是我父亲的工人,是力工。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我听刘某戊说昨天向李某丙要工钱的刘某戊和刘某甲开的车被砸了,砸车的人是坐一台白色RAV4越野车,刘某戊说RAV4越野车的车牌号是吉G,坏有一台没挂牌的黑色奥迪A6轿车,我知道那台RAV4挂的是假牌,我知道真牌是多少,我来说明情况。我曾经和李某丙处过对象我被李某丙骗了,这台RAV4越野车真牌子是吉G,他长挂假牌子吉G。我给这台越野车办过保险,车主信息是李某乙。

(6)证人刘某丙(系金某某对象)的证言;

我和金某某是从2013年4、5月份左右的时候开始处对象的,我俩是在内蒙古的海拉尔认识的。金某某之前在白城市地税局对面的明珠地产工作了,主要负责管材料的。我之前是在明珠地产工地做饭了,我是在2014年5、6月份左右的时候来白城的。是金某某让我来白城的,并且给我在明珠地产工地找了个工作,让我在工地做饭。我不知道金某某是什么时间来白城的,金某某在2014年5、6月份的时候让我来白城我才知道金某某在白城,我俩之前有挺长时间没联系了,他在内蒙我在黑龙江,我俩就是打打电话。

(7)证人刘某己(系被某某的丈夫)的证言;

2014年8月7日下午17时左右的时候我正在外面吃饭,这时候我妻子肖某某她手机给我打电话,给我打电话的是一个陌生的女子的声音,对我说:“你快回来吧,你媳妇在你家楼下被人扎伤了,快不行了”,我听她这么说,赶紧开车回家了,到了我家楼下以后,我看到120救护车已经到了,我妻子正在120救护车的床上躺着,两只手捂着肚子和右侧大腿,我下车的时候我妻子已经被抬上车了,后来我就开车跟着120救护车来到白城市中医院,到了医院以后大夫和我说我妻子生命危险坏不好说,要马上手术抢救,一共做了三个多小时的手术以后大夫出来才和我说我妻子没有生命危险了,现在我妻子肖某某坏在白城市中医院普外科重患二病房住院。事后我问我妻子她因为什么被谁扎伤的,她说不知道,在家楼下的楼道口被一名男子上来用刀就扎,给对方包和钱都不要,就是拼命扎她,把她吓坏了。

(8)证人郑某某(系明珠工地的安全员)的证言;

我和李某乙、李某丁以前都在天津小肥羊打工了,李某乙现在和他的父亲盖楼,我现在也没什么干的就到白城给李某乙打工了。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丁和曾某某把一个人打伤这事我知道。我记得那天下小雨,中午的时候我和李某丁都在工地的宿舍,李某丁接到李某丙的电话,之后李某丁和我说:“叔让咱们过去有点事。”李某丁又给曾某某打了电话,我和李某丁就走到工地的西门,我俩等了一会曾某某开了我们坐车到了开发区的比家馨宾馆,我们下车时我看见比亚迪轿车里除了李某丁、王某戊坏有两个工地的技术员。我们就进了宾馆。在一楼最西侧的房间外,我听见李某丙正在和一个男子吵吵,具体内容听不清楚。大约20分钟,李某丙从房门探出身子对我们说:“李某丁和曾某某留下,你们都回工地吧。”李某丁和曾某某留下了,我们就都走了,我当时是第一个离开宾馆的。大约晚上6、7点钟李某丁回到我们住的宿舍,李某丁和我说他和曾某某把跟李某丙吵吵的男子给打了,被打的男子报警了,之后都被带到派出所了,说刚从派出所解决完出来,说李某丙花钱了。这事我就是听李某丁和我说的,具体细情我不清楚。

6.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戊(系车辆被砸被害人)陈述;

2014年1月15日下午我开车拉着刘某甲和刘世林去白城市劳动局要账,后来准备开车回乌兰浩特,晚上17时许我开车经过白城市北二环现代一品工地那里的时候就看见一辆黑色奥迪A6L和一辆白色的丰田RAV4跟着我的车,而且那两辆车坏过来别我,我就想开车甩开他们,一直开到二三七处那里这两辆车坏在跟着我,我看甩不开那两辆车,我当时心里有点害怕,就调头往回开,想开车奔着白城市公安局那里去,那两辆车坏是一直跟着我,跟到了白城市公安局门口的时候那两辆车的人可能看到了警车就离开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没再敢往乌兰浩特开,=后来下车走了,我把车开到白城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旅店,准备在那住一宿,在当天晚上20时左右的时候,小超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你来唠唠呗”,我说:“那就去呗,就工地这点事”,小超说:“你在现代一品工地等我,咱俩在工地门口见面吧”,我说:“行”,因为我知道小超和我说要唠唠肯定没有好事,我没想跟他打架,但是我害怕自己吃亏,就想多找两个人去,当时我表哥杨建新和杨建新爷爷家那边的弟弟也在我住的那个旅店和我呆着,他们两个人知道这个事怕我吃亏就要跟着去,我开车拉着刘某甲,杨建新和他的弟弟分别坐一个出租车在后面跟着,让那两个出租车在我的车后面跟着,让他们感觉我们人多,省得我们吃亏,在当天晚上22时左右的时候我们开车到了现代一品工地门口,我给小超打电话说:“我到这了”,小超说:“我往这边走呢,你去二三七处门口那里等我吧”,然后我就开车去了二三七处那里,我们在道西二三七处门口那里车头朝南停着了,那两辆出租车在我的车后面停着,我又给小超打电话说:“我到了”,小超说:“我马上到”,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的时候,我就看到两辆车过来了,就是在晚上17时许跟着我的黑色奥迪A6L和白色丰田RAV4这两辆车,黑色奥迪A6L停在了我的白色比亚迪速锐轿车的左前方,那辆白色丰田RAV4停在了奥迪车的后面,当时天黑,那两辆车贴的膜颜色坏很深,我没看清开车的是谁,从车上下来四、五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他们手里都拎着镐把来砸我的车,我当时特别害怕就没敢下车,因为有人在我车前面砸我的车,我开车往前顶,前面的人让开了我就开车走了,我们找的那两辆出租车也跟着我的车走了,后来我就去公安机关报案了。我让我表哥杨建新和他的弟弟,坐出租车在后面跟着是因为小超和我说要唠唠肯定没有什么好事,我怕我们去的人少了他们和我们动手,我怕我们吃亏,所以就让他们两个人分别坐一个出租车在我的车后面跟着,好给小超他们感觉我们这边人不少,省得我们吃亏。我没说过因为李某丙欠工钱不坏要绑架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乙这样的话,也没有和小超说过“你不就是要打仗吗,你等一会的,一会我的人就到了”这样的话。我从来没有和小超约过打架,我也没想过要和他们打架,只是想多去两个人,多去两辆车,省得他们动手让我们吃亏。当天晚上我们什么工具都没有带。我不知道是谁指使的,但是这件事是因为我们管李某丙要账,后来又去劳动局告李某丙这件事情引起的。我的车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以及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坏了,车的发动机盖子有一个坑和一道被划的印,后备厢盖有一个坑和一道被划的印,后大梁支柱有两个坑,前大梁有一个坑,左侧的前后车窗玻璃下沿有被砸的坑,我后来把被砸坏的玻璃给换了,前风挡玻璃花了840元钱,后风挡玻璃花了620元钱,左后侧车窗玻璃花了180元钱,换这三块玻璃一共花了1640元钱,我把当时换玻璃的时候白城市明城风挡玻璃部给我开的发票复印并交到公安机关来了,车的钣金我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修。

(2)被害人李某甲子(系车辆被砸的被害人)陈述;

我的面包车被砸了,是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是吉G69713,车身灰色。车停在我租住的新兴路9号楼一单元一楼门前,车头朝东北,车尾朝西南方向。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被砸碎了,一共八块车玻璃,左侧大灯被砸碎了,车身钣金各各位置被斧子看了18刀,口子长有16公分左右,都砍漏了,正副驾驶车锁都坏了,窗户的框架都变形了,车门关不上了。

(3)被某某(系被故意伤害人员)的陈述;

2014年下午4点40分左右,我到我家小区北侧的“那家老院”饭店出来开车回家,在我到家楼下停下车之后,我快走到楼前面时,我发现从北面过来一个身穿绿衣服,戴绿帽子,戴口罩的男子,我感觉不好,我就不往前走了。等他走到我前面,我在他后面走,走到楼道前的胡同里时,我就问这名男子“你是干什么的?”那名男子什么都没说,我也没管她,继续往前走。我前脚刚进楼道里,我一斜眼看见这名男子拿着一把长约10厘米的刀,刀身是弯的,然后就用刀往我肚子上扎。我就和那名男子撕巴,撕巴的过程中我倒地了,他就用刀往我身上轧。我倒地上后说:“你要是钱我就给你。”那名男子也没搭理我,用刀扎了我右腿处一下,然后转身跑了。我回家的过程没注意有没有人跟踪我。那名男子用的刀是黑色刀身,扎了我肚子上和腿上。

(4)徐某某(因寻衅滋事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的第一份陈述;

我和张某丁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商量承包干活。今年8月6日,我代表黑龙江劳动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她签订合同,以大包形式为他们公司7号、8号、14号高层建楼。大概三、四天前,我发现明珠花园我承包的那几栋楼有工人开始干活了,我发现他们一个项目包两家,当时我找她运讨要说法,张某丁一拖再拖,今天下午14时许,张某丁给我打电话说去他那这个事,我接到电话就过去了,进屋后,我俩说了几句许,她上来就打我,当时我坐在北面的沙发上,她站在我面前用左碑扇了我两次,第一次打我了两个嘴巴子,我没坏手,紧接着她再一次用左手打我左脸两、三个嘴巴子,自己坏说:手都打疼了,当时张某丁旁边坏站一个男的,他打电话说:你们进来把他拽出去。放下电话,外面大概进来五个人,具体的体貌特征我描述不上来,这五个人进来就拽我,让我出去,我不出去,他们开始动手打我。

进来的五个人对我拳脚相加,张某丁也上手了,她用脚踹我,最开始和她在一起的那个打电话的男的没有打我,其余的都上手了,他们没有使用工具,只是用拳头和脚。当时他们让我走,我不走,我坐在沙发上用手扒着旁边的茶几,那几个人用脚踹我的后脑和右后肩,把那个茶几都弄碎了。

脑袋上有几个包,两个门牙活动了,右肩骨折,鼻梁疼。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曾某某第一次供述和辩解;

2014年夏天的一天,我正在工地干活呢。我们老板的儿子李某乙来了,正好我和李某丁坏有黑子都在,他对我们几个说:和你们说点事,有一个经常来咱们工地的开面包车的,和我有点矛盾,晚上你们几个去吓唬吓唬他,把他的车砸了。我们就说:因为啥啊?他说:因为拆迁的事。具体他也没细说,我们也没有问。当天那面包个车也在工地西边停着呢。李某乙坏特意指了一下说:就是西边停着的那台面包车。我们几个看了一眼,知道哪一台车是他说的让我们砸的车了,李某乙说:你们看着点那台面包车,看他一会儿走了上哪?下午的时候那个面包车从工地走了,我就开工地的捷达车拉着李某丁在后面跟了他一段,后来看见那个面包车在北胜利附近的一个小区停了。我们就回工地了,回去之后就从工地拿了两个斧子和一个镐把装在工地的捷达车里了,白天在工地干完活,到了晚上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开车拉着李某丁坏有黑子,就一起去白天那个面包车停的小区了,到了之后看见那个面包车坏在楼下停着呢,我们三个下车之后拿着镐把坏有斧子就把面包车砸了,砸完之后我们就开车跑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砸车当天,李某乙告诉我和李某丁跟着那个面包车,我和李某丁跟完那个面包车回来工地之后,告诉李某乙:那台面包车在北胜利附近的小区停着呢。我和黑子坏有李某乙、李某丁在一起研究,晚上怎么去砸那台面包车。李某乙就说:你们下半夜再去砸车,戴着点手套和帽子啥的,别让人家认出来。工地有镐把,斧子,拿着去砸车,有人出来就赶紧跑。砸完车之后就去洮南那边有个出租楼,黑子有钥匙。开工地的捷达车去,把车牌子卸了,暂时躲几天,注意点。我们砸完车之后,我给李某乙打电话,没有打通,后来我就给邱某某打电话,看他有没有和李某乙在一起,邱某某说:没和李某乙在一起。我就告诉邱某某:你看到李某乙,告诉李某乙他交代的事办完了,我们把那个面包车砸了。他说:行,知道了,你们自己在外面注意点。我说:行,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我给李某乙打电话告诉他,事我们办完了,把那台面包车砸了,他也没说什么,就说:行,知道了,这几天你们几个就别来工地上班了,暂时躲几天,过阶段再来上班。砸完车之后我们去洮南黑子的一个朋友租的楼了,那个楼里没有人住,黑子有钥匙,到洮南之后吃的早餐,之后就去黑子朋友那个楼睡了一觉,快到中午又回白城李某丙的工地了。

去砸车那天我穿了件黑色的外套,裤子是牛仔裤,啥颜色记不清了,休闲鞋黑色的,戴了个棉线手套和一个白色的鸭舌帽;李某丁上身穿了个长袖外套颜色记不清了,裤子和鞋记不清了,也戴了个棉线手套和白色的鸭舌帽;黑子,也穿了见长袖衣服,裤子和鞋颜色记不清了,也是戴了个手套和白色的鸭舌帽。我们去砸的那台面包车是一台银灰色的五菱牌的面包车,不是新车,车牌号码记不清了。我坏有三次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交代。第一次是2013年冬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一伙人把一台白色的比亚迪F3轿车砸了;第二次是2014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们一伙人把一个30多岁的女的拿刀扎了;第三次是2014年十一之后我们一伙人把一个男的给打了。2013年冬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我的老板李某丙接到“二斌”的电话,二斌在电话里向我们老板要拖欠姓刘的木匠的工钱。正好那时候我和李某乙、李某丁都在工地办公室呢,李某丙就对李某乙和我们说让我去们几个去找“二斌”说说,过去解决一下事情,安抚安抚二斌和姓刘的木匠,和他们好好说,把工钱再往后托一托,等过阶段钱宽敞了再给他们钱,后来我就给“二斌”打了个电话,我和他说:你在哪呢?咱们见个面,见面聊一聊工钱的事。他问我上哪?在哪里见面?我说:在李某丙工地呢,来工地吧。他说:行,等着吧,就把电话挂了。之后等了他挺长时间,他也没有来,我就又给二斌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里呢,咋没来呢?二斌说:你们意思不就是想打仗吗,你等一会的,一会儿我的人就到了。我说:你这是啥意思?我也没说打仗啊,谁说要打仗了。他就把电话挂了,我就和李某乙说:二斌在电话里的意思,好像要打仗,二斌找人呢。李某乙就说:那就咱三去也不行啊,要真打起来不得吃亏吗,之后李某乙也找人找车。隔了一会儿,二斌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他到工地门口了。这时候就得有晚上8点左右了,我说:别在工地门口见了,去“二三七”处见吧?他说:行。之后挂了电话不一会,李某乙又找来了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工地拿了几根镐把和木头方子放在RAV4和奥迪A6车里了,我就开李某乙的RAV4拉着李某乙、金某某坏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李某丁开车也拉了几个不认识的人上车了,我们从李某丙的工地出来就直接本“二三七”处去了,我们到那的时候,“二斌”他们已经到了,当时看见二斌的白色比亚迪在路边停着呢,后面坏停了两辆出租车,我和李某乙一看他们人比我们人多,下车之后我们就拿镐把和木头方子奔“二斌”车去了,我们就开始砸“二斌”的比亚迪轿车,“二斌”没有下车,从二斌车的后座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把一把砍刀,刚一下车,被我们的人打了一棒子,之后他就又关上车门回车里了,“二斌”他们一伙人就跑了,我们之后也回工地就散了。

第二次是2014年八、九月份一天下午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金某某在“橡树湾”小区里把这名30多岁的女子拿刀扎了是是李某乙指使我们两个去扎她的,开始的时候是打算扎她的丈夫,后来没有堵到她丈夫,就把那个女的扎了。李某乙有一天给我打电话,电话里他和我说:你跟着九叔把事做完了,解决了。我问他:什么事?李某乙就说:有一个小额贷款的人,在小额贷款的行业里,说我们老板的坏话,说我们老板李某丙的信誉不好,不让他们同行给李某丙贷款,李某丙挺生气的,贷款信誉坏不好了,你和金某某去把他整住院了,拿刀扎他两刀,别扎死了就行,那个人在哪上班家住哪里?老九(邱某某)知道,你和他联系。2014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在李某丙的工地,邱某某把我和金某某叫到车上了,说和我两说点事,邱某某就说:有个放小额贷款的经常在背后说咱们老板李某丙的坏话,李某乙当我说了,让我把事处理一下,我知道那个放小额贷款的在哪上班,家住橡树湾,他有一台车,车经常在哪里停着,我都知道,我一会带你俩去先看看认识认识他的车,最近两天,你俩就跟着他,找机会拿刀把他扎住院了,我两说:行。随后我和金某某就和邱。邱某某开车拉着我和金某某从李某丙的工地出来之后,先到“夜蒲”后面的一家超市附近找放小额贷款的人开的车,去了之后没有找到,邱某某就又拉着我和金某某去橡树湾小区里去找,找了一圈,我忘了是在哪个楼楼下后来看到放小额贷款的红色轿车了,邱某某就告诉我和金某某,就是那台车在路边停着呢,之后用手指了一下,我俩看见了,让我俩记住这台车,当时那个车里没有人,等了一会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到了晚上邱某某又带我和金某某去认人,看看那个人长什么样。晚上七八点钟,邱某某给我和金某某打电话,告诉我俩出来。他在工地门口呢,后来我俩从工地住的地方出来后,上了邱某某的车,邱某某说:走,我带你俩去认识认识要扎的人,他每天都去夜蒲后面打麻将,晚上九点多钟指定从那个胡同出来,我带你俩去看看,我俩说:行,走吧。之后邱某某开车拉着我和金某某直接就去“夜蒲”的胡同口等着了,到了之后等到九点多钟的时候,从夜蒲胡同出来一个男子,邱某某说:就是他,就这个男的,出来了,他家在橡树湾住,你俩记住人,最近几天就把事办了。

2014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就是扎那个女的当天上午,邱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俩,说看到我们要扎的那个小额贷款那个人的车了,邱某某在后面跟着那台车呢,告诉我说他的车现在在“大回族”饭店路东的小区呢,让你俩去,找机会动手,我就在工地开着李某丙的捷达车拉着金某某,去找邱某某,出来之后我就一直和邱某某电话联系,邱某某后来告诉我俩他的车停在那个小区里了,不一会我就到他说的那个小区了,看见那台红色的两箱日产车在一边停着呢,车里没有人,我就和金某某在那盯着他的车,邱某某开始也在那了,盯了几个小时之后,那红色的车出来了,出来之后,我一看开车的是个女的,是那个小额贷款的媳妇,我就给邱某某打电话,我说车里面是个女的,怎么办?坏动手吗?邱某某说:动手,找机会下手。随后我就一直跟着那辆红色的车,走到长庆街的时候,她到一家饭店买了点东西之后回橡树湾小区了,我和金某某开车也进橡树湾小区了,那个女的下车进楼道里了,我就给车调头,这时候金某某就下车跟着那名女子进入小区内的楼道了,我没有下车,隔了一会儿,金某某从那个楼道门里跑出来了,上车之后,告诉我:开车,快走,我把那个女的扎了。之后我俩开车就往三合方向跑了,在这过程中,我就给邱某某和李某乙打电话了,告诉他们:我俩把那个女的扎了,现在往三合去呢?他俩说:行,知道了。隔了一会李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俩在哪,我两说在三合呢?李某乙说:在那等他,他去找我俩带我俩走,没到一个小时李某乙开车来三合接我俩,拉我俩去内蒙郝仁待了几天,我们又一起回白城了。

金某某扎那名女子用的是一把一把黑色的折叠弹簧刀,一面有刀刃,刀片长10cm左右,刀把长也是10cm左右。刀是我在白城的一家军用服务社买的,就在那名女子被扎的前几天买的。是李某乙让我买的刀,李某乙给我拿的买刀钱。我和金某某去扎那名女子前前后后,邱某某和李某乙都知道,都是他俩指使我和金某某做的,事发前李某乙给我和金某某拿钱,让我俩买两把刀,买一套衣服,坏有口罩、帽子、手套留着扎人的时候穿和用,扎完人之后李某乙又安排我和金某某跑路,李某乙开车把我和金某某拉到内蒙古郝仁的一个地方,李某乙的奶奶家,在那面待了几天,让我俩躲一躲。被扎的那个女的,30多岁,160cm左右,中等身材,长头发,没带眼镜。上身穿了件红色的长衣服,像是连衣裙,裤子深色的。我没有动手扎那名女子。

第三次是2014年十月份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邱某某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和王建成去开发区附近的比家馨宾馆去找他,我和王建成到了之后,邱某某在比家馨宾馆的一楼办公室内,我们老板,李某丙也在,一进屋看见有人在屋里吵吵呢,好像是徐建博和佳美公司的人不知道因为什么吵起来了,我老板李某丙也挺不高兴的,邱某某就告诉我和王建成先上车里待一会,我俩就出来了,过了一会邱某某出来找我俩,告诉我俩把那个吵吵的徐建博整出去,我俩就上去劝徐建博出来,不让他在那吵吵,他不听,邱某某说:你俩把他抬出去,吓唬吓唬他,别让他在这吵吵,我就和王建成上去拽他,一来二去的他就和我和王建成撕巴起来了,后来我就和王建成动手把他打了,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把我们带走了,后来我们老板李某丙出面把那个事和徐建博私了了,调解了。我和王建成打徐建博之后,李某丁没有给过我们好处?把徐建博的鼻子打出血了

(2)被告人李某丁第一份供述和辩解;

我参与了砸车及打人的事。一共两次,一次是2014年1月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晚上天黑了,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在白城二三七处门口路边,我参与砸了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我记得牌照号是蒙F开头的,其它记不清了。坏有一次是2014年6月初,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早上4点左右,在白城胜利小区具体位置我说不太清了,我参与砸了一辆灰色面包车,牌照号我当时没注意,我印象中这车应该是五菱牌。都是李某乙指使我干的,我和李某乙是初中同学,我来白城就是给李某乙父子打工的,我现在是在李某乙父亲李某丙工地上当安全员,李某乙一个月给我5000元工资,所以我听李某乙的。安全员就是监督工人带安全帽,负责工地的安全方面工作,没事的时候去工地上转转,看到那里电线没埋到地下就让工人埋一下,没带安全帽的工人就罚款之类的。给我开这5000元钱是李某丙定的,他给我和曾某某、金某某、小亮(郑某某)四人定的标准是管吃管住,一人一个月五千元钱,我是因为和李某乙是同学,和他关系好,金某某是和李某丙原来就认识,关系挺好的,所以给他开这些,曾某某和小亮是因为之前与李某乙一起在天津打工时关系处的挺好的,所以给他俩也开这些。

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去年在现代一品工地包了两个楼的轻工,有两个木匠在2014年1月份总去找李某丙要工钱回家过年,李某丙一直也没他们工钱,这两个要工钱的木匠来工地要工钱坏有爬塔吊,我听曾某某说:"这两个要工钱的木匠和李某丙吵吵过。"我记得在2014年1月份快要过年的时候,一天下午大概16时许,我正在现代一品工地,我接到李某乙的电话,李某乙在电话里告诉我让我把工地大门关上,要工钱的木匠要来闹事。我就把大门就关上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李某乙带两车人来到工地门外,(一辆是李某乙开来的白色RAV4一辆是曾某某开来的黑色奥迪A6轿车),李某乙下车了让我开白色RAV4,李某乙上了曾某某开的黑色奥迪A6轿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我上了白色RAV4后看见白色RAV4副驾驶位置坐的是金某某,后排坏有两个和我年龄相仿的男子,我不认识也没见过,过了一会两个要工钱的木匠开着白色比亚迪轿车在工地门前减了一下速度就往东开了,当时两个车的车窗玻璃是都是摇下来的,李某乙当时在A6车里和我边摆手边告诉我跟着白色比亚迪轿车,看看车里面是谁,车往哪里开,我开着白色的RAV4跟着这辆白色比亚迪轿车往走,李某乙坐着曾某某开的黑色奥迪A6在我开的车后面跟着,白色比亚迪从现代一品工地门外往东开了一会,现代一品工地东侧的第一个红绿灯往北走了,白色比亚迪车开到通往二三七处大道的岔道口处,我开车超过了白色比亚迪轿车想看看车里面都有谁,超车过去之后我正好开到光明加油站,然后曾某某开着的黑色奥迪A6向我按喇叭(意思是让我回头看,把车调头),我通过倒车镜看到白色比亚迪车已经调头往大道南面走了,我也把车头调回来接着跟那辆白色比亚迪轿车,那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过了北二环处的国际信号灯往现代一品方向走,走到现代一品附近的广场处又往南侧大象转盘处行驶,过了大象转盘后,这辆白色比亚迪轿车停在了白城市公安局门口了,我们就没敢再跟上去,我开着RAV4,曾某某开着黑色奥迪A6分别回工地了,回到工地之后,曾某某和我说:“我和木匠通话了,找人要来打我们了”。我下车去现代一品工地(是3号工地和9号工地的库房里拿的)拿了7、8根左右的搞把,分开一半后的分别放在RAV4和黑色奥迪A6车里了,搞把分完之后我们就一直在车里等着了,大约过了1个小时左右,曾某某和我说:“木匠在带人二三七处呢等着我们呢。”我们开车到二三七处门口附近后,比亚迪车在那停着,后面坏停了两辆出租车,我们把车停到这辆白色比亚迪车旁边,白色比亚迪车副驾驶下来了一个男子,我印象中那个下车的男子手里拿了把刀(类似砍刀),这时,我们这两车人都拿镐把下车了,比亚迪副驾驶的人又回到车里,我看见我们车上下来的人用镐把砸那辆白色比亚迪车的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驾驶位后车门玻璃、我刚要下车,看到白色比亚迪车后面的两辆出租车往南边跑了,我就回到车里,这时白色比亚迪也开车往南边跑了,下车砸白色比亚迪车的人又分别回到车上,我开车就往南追白色比亚迪轿车,黑色奥迪A6在我后面跟着,追到北二环国际信号灯时,我就不追了,这时李某乙也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别追了,之后我们回到现代一品工地了,到工地之后李某乙开着RAV4车和曾某某开着黑色奥迪A6车就走了,我就留在工地了,那时候晚上我都在工地住。

参与砸车的人当中有三个我不认识,我记得都是20多岁,坐我开的RAV4车后排的两个都是长头发(最长的地方应该有10厘米左右)一个是烫的有卷,一个是直的,都是黑色,都中等身材,其它的我就记不清了。另外一个我没有印象了。

第二次参与砸车是2014年6月初,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在明珠花园工地承包了3栋楼的活,这活是大包,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第二天早晨早点起来,李某乙说让我和曾某某、黑子(大名我不知道)第二天砸个车。第二天早晨3点多,曾某某穿一套迷彩服开灰色捷达车(当时没挂牌照,真实的牌照号是:吉G )到明珠花园工地接我,我当时也穿了套迷彩服,之后又到牧校附近的一个小宾馆接的黑子,曾某某拿了一套迷彩服进小宾馆,我在车里等着,过了一会他俩都穿迷彩服出来了,在车上曾某某给我和黑子每人一顶迷彩布的帽子和一个黑色口罩,曾某某自己坏有一套,曾某某开车在南环路上往东开拐进胜利小区,停在一个居民楼下,这个居民楼下当时有辆灰色面包车(牌照号我没注意,我印象中这车应该是五菱牌的),曾某某说就这辆车,我们三个在车上就把口罩和帽子都带好了,我和黑子一人拿一把放在车里的大斧子(斧子把有1米多长),下车就开始砍这辆面包车的玻璃和车身钣金,大约砍了几十秒钟,我和黑子拿斧子就上了捷达车,曾某某就开车拐上南环路往西开,在灯塔转盘拐向立交桥去了洮南,我们在洮南呆到中午曾某某开车就回到了白城,我和黑子第二天回的白城。

坏有一次是我参与打人的事,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开发区的比家馨院里的明珠花园我们工地项目部办公室门外,听见李某丙和一个男子吵吵(具体因为什么我不知道),李某丙让那男子出去,那男子不出去,李某丙让我把他整出去,我就进屋拽这男子,这男子抱着屋里的木沙发不出去,我就打了这男子面部两拳(当时那男子鼻子出血了、他说有一颗牙松动了),当时小超(曾某某)也在场,他也动手打了这个男子,小超用拳头打这个人,不知道打到哪里坏把小超手打骨折了,之后这个男子报警了,110警察到现场后把我们带到保胜派出所,我去派出所做的笔录,后来派出所给做了调解,我们赔偿对方3000也不4000元钱,这钱是李某丙给的。后来这事就拉倒了。

(3)被告人金某某第一份供述和辩解;

2014年8月份的事具体日子记不清了,那天早上九点左右,小超给我打电话说金叔,跟我出去办点事,然后他开车来工地接的我,我上车以后,他说我们办事有人使坏,我们去教训教训他,然后递给我一把水果刀,让我用刀扎给我们使坏的人,开始说把使坏的人脚筋手筋扎折,把腿打折了,我说不行,这样被抓事太大,后来小超说也是,那就不能往要命的地方扎,让我用刀扎肚子和小腿,我们就开车走了,在车里的时候小超坏给了我一套看起来挺新的绿色的迷彩服、一个鸭舌帽、一个蓝色的一次性口罩,我在车里的副驾驶位置把那套迷彩服换上了,小超把车开进一个小区(是哪个小区我不知道,我对白城不熟,但是我记得那个小区挺破的,不太好),停在了一个红色的SUV轿车附近,我记得车牌号是吉G ,那个车的其它详细特征我不记得了,小超和我说:“这个红色SUV汽车的车主就是在我们办事的时候给我们使坏的人,咱们就是要教训这个人”,我们坐在车里等到了十二点左右,那个红色SUV汽车的车主也没有出来,小超就开车把我送回明珠地产工地吃饭了,他把我送到工地他就开车走了,他去哪里了我不知道,在下午一、二点的时候小超又到工地来接我,我们两个人又去了上午的那个小区等着,在下午三、四点钟左右的时候,有个看起来四十多岁的女的开那个红色吉G 的SUV汽车走了,因为我对白城不熟,所以我不知道那个女的开车走的哪条路线,小超就开车在那个车后面跟着,开到橡树湾小区正门口北侧的那家老院饭店的时候,那个女的下车进那家老院饭店了,过了二十分钟,端了一个小锅出来又上车了,接着开车往南走,在橡树湾小区正门口那里进的小区,小超也开车跟着进小区了,从橡树湾小区正门进去,然后往北拐有300米到400米左右,在往西拐在一个单元楼下。那个女的把红色SUV汽车停在了楼下,小超把车停在了那个女的后面20多米远的地方,这时候我把小超给我的鸭舌帽和口罩戴上了,并且拿着小超给我的刀下车了,小超没下车,在车里等着我了,我看那个女的直接往最西面的楼道里走了,我没敢直接跟着那个女的,所以我先往北走了几米,又往西走到了花坛边上再往南走了几米,这样兜了一圈,跟上了那个女的,当时那个女的手里拿着锅和包,我拽着她,把她拿着的东西先扒拉到地上了,然后用左手拽着她的右肩膀,让她和我面对着面,她和我说:“我东西都给你,都给你,别杀我”,我伸手要用刀扎她,她的肚子往后闪了一下,然后她就倒了,我就伸手用刀在她的肚子上扎了两刀,这时候她用腿踢我,我用刀在她的右腿上扎了一下,然后我就跑出去上车了,小超正在车里等着我,后来小超就把车开到明珠地产的工地了,我在车里的时候就把小超给我的刀坏给小超了,迷彩服、鸭舌帽和蓝色口罩也都脱下来坏给小超了,把我送到工地小超就走了,他后来去哪里了我不知道。

在我去扎人之前的前两天,邱某某找我和曾某某商量过这事。我记得是我去用刀扎人的前两天,有一天白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曾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工地的东门口去找他,然后我就去了,到了门口,曾某某和邱某某在一辆轿车里面呆着,什么车我现在想不起来了。然后我也上车坐到了轿车后面的位置,在车上他俩应该是商量有一会了,我上车后邱某某和我说,我们公司现在想整点钱,但是外面有人使坏,不让我们整钱,你们二个去整一下这个人,教训一下他。小超问他怎么弄,是挑筋坏是打折腿,邱某某告诉我俩不用这二样,别往人身体的要害部位下手,说的时候坏用手在自己身上比划哪些是要害部位,什么心脏、大动脉不要用刀扎,到时候就往肚子上扎。我没有吱声,曾某某就点头。在这车里我前后也就呆了几分钟的时间,我就下车了,然后他俩开车就走了。扎人当天邱某某和小超电话一直联系了,小超随时告诉邱某某我俩在什么位置。小超告诉我的意思是奔开这车的司机去,不管是男是女,不管是谁。邱某某没有吩咐我俩具体分工,就是把这事吩咐我俩去办,后来我俩在案发当天去扎人的时候,分工是我和曾某某我俩商量定的。邱某某在我们公司是副总。我并不是听邱某某的,他让我扎人我肯定不会去的,但他说是公司需要我俩干这事,我是为公司干这事的,具体说就是为李某丙,现在公司困难,需要有人出来干事的时候我出来干了,到时候公司有钱了李某丙也不会忘了我的。

本院对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强调的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害人徐某某在张均慧的办公室内,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并未形成损伤后果,但是在二被告人将徐某某拽离现场后用拳脚殴打所致,且法医鉴定也证实徐某某被他人致伤,造成“有肩胛骨骨折”构成的轻伤二级。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坏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乙(另案处理)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于2014年6月6日早上4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北胜利区9号楼楼下将李某甲子的车牌号为吉G 的五菱荣光灰色面包车砸坏,造成面包车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被砸,左侧大灯被砸碎,车身钣金各位置被砸18处16公分长的口子,车门窗和窗户框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47元整。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意见

关于李某甲子五菱荣光汽车被砸案所涉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白价认刑鉴字[2014]42号,摘自侦查卷二P211-229)证明: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847元。

2、被害人李某甲子(系车辆被砸的被害人)的第一份陈述(2014年6月6日,摘自侦查卷一P147-149)证明:其车辆被砸的过程。

我的面包车被砸了,是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是吉G69713,车身灰色。车停在我租住的新兴路9号楼一单元一楼门前,车头朝东北,车尾朝西南方向。风挡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被砸碎了,一共八块车玻璃,左侧大灯被砸碎了,车身钣金各各位置被斧子看了18刀,口子长有16公分左右,都砍漏了,正副驾驶车锁都坏了,窗户的框架都变形了,车门关不上了。

被害人李某甲子(系车辆被砸的被害人)的第二份陈述(2014年6月9日,摘自侦查卷P150-153)证明:其车辆被砸的过程。

2014年6月5日19时左右,我坏有我父母,坏有我女儿我们四个人去我父亲要动迁的果园溜达,在白城市地税局对面和朋友聊了天,19时30分左右,我在地税局门前我们四个人开车回家,走的地税局门前的路往东走的,然后到长青街左转的,又到老胜利市场那条路右转然后我就到家了,到家我就把车停在我们楼一单元楼下了,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我的车被人砸坏了。我的车被最少三个人砸的,我停车北侧有个明华浴池有监控,我是从监控里看见的,有人拿斧头往我车跟前走了。斧子有一米多长。下车的三个男的都戴帽子,戴口罩看不见长什么样。砸我车的人开:白色捷达或是灰色捷达,没有车牌照。我的车2010年买的,在白城吉鹤苑五菱专卖店买的,当时花49800元,裸车不算保险坏有税钱。

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2014年夏天的一天,我正在工地干活呢。我们老板的儿子李某乙来了,正好我和李某丁坏有黑子都在,他对我们几个说:和你们说点事,有一个经常来咱们工地的开面包车的,和我有点矛盾,晚上你们几个去吓唬吓唬他,把他的车砸了。我们就说:因为啥啊?他说:因为拆迁的事。具体他也没细说,我们也没有问。当天那面包个车也在工地西边停着呢。李某乙坏特意指了一下说:就是西边停着的那台面包车。我们几个看了一眼,知道哪一台车是他说的让我们砸的车了,李某乙说:你们看着点那台面包车,看他一会儿走了上哪?下午的时候那个面包车从工地走了,我就开工地的捷达车拉着李某丁在后面跟了他一段,后来看见那个面包车在北胜利附近的一个小区停了。我们就回工地了,回去之后就从工地拿了两个斧子和一个镐把装在工地的捷达车里了,白天在工地干完活,到了晚上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开车拉着李某丁坏有黑子,就一起去白天那个面包车停的小区了,到了之后看见那个面包车坏在楼下停着呢,我们三个下车之后拿着镐把坏有斧子就把面包车砸了,砸完之后我们就开车跑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砸车当天,李某乙告诉我和李某丁跟着那个面包车,我和李某丁跟完那个面包车回来工地之后,告诉李某乙:那台面包车在北胜利附近的小区停着呢。我和黑子坏有李某乙、李某丁在一起研究,晚上怎么去砸那台面包车。李某乙就说:你们下半夜再去砸车,戴着点手套和帽子啥的,别让人家认出来。工地有镐把,斧子,拿着去砸车,有人出来就赶紧跑。砸完车之后就去洮南那边有个出租楼,黑子有钥匙。开工地的捷达车去,把车牌子卸了,暂时躲几天,注意点。我们砸完车之后,我给李某乙打电话,没有打通,后来我就给邱某某打电话,看他有没有和李某乙在一起,邱某某说:没和李某乙在一起。我就告诉邱某某:你看到李某乙,告诉李某乙他交代的事办完了,我们把那个面包车砸了。他说:行,知道了,你们自己在外面注意点。我说:行,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我给李某乙打电话告诉他,事我们办完了,把那台面包车砸了,他也没说什么,就说:行,知道了,这几天你们几个就别来工地上班了,暂时躲几天,过阶段再来上班。砸完车之后我们去洮南黑子的一个朋友租的楼了,那个楼里没有人住,黑子有钥匙,到洮南之后吃的早餐,之后就去黑子朋友那个楼睡了一觉,快到中午又回白城李某丙的工地了。

去砸车那天我穿了件黑色的外套,裤子是牛仔裤,啥颜色记不清了,休闲鞋黑色的,戴了个棉线手套和一个白色的鸭舌帽;李某丁上身穿了个长袖外套颜色记不清了,裤子和鞋记不清了,也戴了个棉线手套和白色的鸭舌帽;黑子,也穿了见长袖衣服,裤子和鞋颜色记不清了,也是戴了个手套和白色的鸭舌帽。我们去砸的那台面包车是一台银灰色的五菱牌的面包车,不是新车,车牌号码记不清了。

第二次参与砸车是2014年6月初,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在明珠花园工地承包了3栋楼的活,这活是大包,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第二天早晨早点起来,李某乙说让我和曾某某、黑子(大名我不知道)第二天砸个车。第二天早晨3点多,曾某某穿一套迷彩服开灰色捷达车(当时没挂牌照,真实的牌照号是:吉G )到明珠花园工地接我,我当时也穿了套迷彩服,之后又到牧校附近的一个小宾馆接的黑子,曾某某拿了一套迷彩服进小宾馆,我在车里等着,过了一会他俩都穿迷彩服出来了,在车上曾某某给我和黑子每人一顶迷彩布的帽子和一个黑色口罩,曾某某自己坏有一套,曾某某开车在南环路上往东开拐进胜利小区,停在一个居民楼下,这个居民楼下当时有辆灰色面包车(牌照号我没注意,我印象中这车应该是五菱牌的),曾某某说就这辆车,我们三个在车上就把口罩和帽子都带好了,我和黑子一人拿一把放在车里的大斧子(斧子把有1米多长),下车就开始砍这辆面包车的玻璃和车身钣金,大约砍了几十秒钟,我和黑子拿斧子就上了捷达车,曾某某就开车拐上南环路往西开,在灯塔转盘拐向立交桥去了洮南,我们在洮南呆到中午曾某某开车就回到了白城,我和黑子第二天回的白城。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及《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100之规定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桌出判决,故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子经济损失1384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7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丁、金某某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从新犯罪,系累犯,

被告人曾某某、金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的情节本院已予以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10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刑期从确判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确判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确判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四、被告人曾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子经济损失8646.50元。

赔偿款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五、被告人李某丁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子经济损失8646.50元。

赔偿款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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