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松原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 投入白城市监狱改造。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2015年8月31日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白洮检监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有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秋成、康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份某一天晚上九点多,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监狱412监舍,因为被害人鞠某某给张金库打热水时暖瓶拿错了,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打鞠某某脑袋三、四下。
2、2015年6月份某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监狱412 监舍寝室让鞠某某打尹亮,鞠某某没打。张某甲照鞠某某的头部打了两拳,后又把鞠某某按倒在床上用拳头打其头部两三下。
3、2015年8月初某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甲在412监舍和刘某甲说话,正好鞠某某走过来,要往自己的铺上上张某甲照鞠某某的前胸部踹一脚。
4、2015年7月末某一天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甲以被害人刘某乙在车间干活时把棉花掏乱了为由,扇了刘某乙两个嘴巴子。
5、2015年8月初某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412寝室,强行让刘某乙吃蚂蚱一只。
6、2015年8月某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甲在412寝室因为管刘某乙要烟的事,照刘某乙头部打了四五拳。
7、2015年8月初某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甲去214监舍溜达,用针扎姜某某和刘某乙的胳膊、大腿及臀部。
8、2015年4月份某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二监区的生产车间,以被害人杜某某干活满为由,踹了杜某某两脚。
9、2015年7月份某一天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监狱二监区生产车间,以被害人张某乙干活时把料扎错了为由,张某乙脑袋被打出个包。
10、2015年7月末某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和杜龙,因为刘某乙、张某乙、马某某干活慢,把三人叫到二监区食堂,杜龙用白龙管子打刘某乙和张某乙的后背,打完后就都回车间了,被告人张某甲回车间后,看见刘某乙在捡料,就踹了刘某乙一脚,朝其脸上打两拳。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刘某甲、马某某、刘某丙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张某乙、杜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诉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监狱改造期间无视监规纪律,不服从管理,多次殴打被监管人员,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先后对一同服刑改造人员鞠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姜某某、张某乙以其干活慢及其它理由,对五名被害人采取用针扎、用拳打、用脚踹等方式进行殴打多次。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罪犯起刑日期2013年4月1日,刑满日期2016年5月31日。
(3)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张某甲于2013年5月17日入监改造。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乙证言:
我是在2015年5月份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今天我找白城市监狱狱政科要反映白城市监狱二监区服刑人员张某甲逼我吞针和打我的事。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张某甲让我给他刷鞋,我没有刷干净,张某甲打我,问我到底能不能刷干净。我说“这鞋太旧了,刷不出来了”,张某甲拿出七八颗针让我吃,我说吃不下去,张某甲就用卫生纸将针包住,让我含在嘴里,又让我喝一口水,就把针咽了下去。之后他告诉我没啥大事,排便就排除去了。过了能有七八天后,排便排除去了。大约在一周以前的下午5点多钟,张某甲在二监区的食堂对我说:“你上次吃的针排出去了吗?”我说:“不知道排没排出去”,张某甲又拿出十多根针,包在馒头里,强行让我咽下去。2015年8月16日晚8点多,我从厕所回到412监舍,一进屋,看见张某甲站在地中间。张某甲把我叫过去,手里拿着一只蚂蚱;张某甲对我说:“你把它吃进去”,我说:“这东西吃不了”。张某甲就拿着蚂蚱往我嘴里塞,我往后躲,他就往我脸上打了几下,我就不敢躲了,他就用一只手掐住我的下巴,把我的嘴捏开,另一只手把蚂蚱塞进我的嘴里,我怕他打我,就把蚂蚱咽了下去,他让我把蚂蚱吃了,转身就走了。
2015年8月1日左右,我在412监舍收拾卫生,这时张某甲进屋了。张某甲用针照我的右侧臀部和右侧肩膀扎了十多下,当时我说“别扎了,痛啊”,张某甲说:“没事,就当排毒了”。扎完我,张某甲又朝姜某某走去,用针照姜某某的大腿扎了三四针。后又拿矿泉水瓶打了姜某某五六下。当时我听见姜某某疼的只喊:哎呀妈呀,张某甲对姜某某说:“你妈X的,以后我就欺负你们这样的,愿意找谁就找谁”,说完就走了。
2015年7月末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我在二监区的生产车间圈棉花,张某甲走过来扇了我两个嘴巴子。并说:“我他妈的让你精神精神,好好干活”。张某甲不是我们监区管干活的,他也是干活的,他就是没事找茬欺负我们。
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正在412监舍一进门左侧第二铺的位置,张某甲走进来管我要烟,我说没有。张某甲就用拳头照我的脸上打了四五拳,并说“明天要是不给我烟,你等着我让你脸变形”,说完,张某甲就走了。张某甲曾经对我说过,你给我两盒烟,我以后就不打你了。我就给他两盒硬盒长白山,这两盒是分两次给的。没想到给完他以后他还管我要。我实在没钱买了,就没给他。
2015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张某甲和杜龙把我和张某乙、马某某叫到二监区的食堂里,杜龙说“你们仨一天就干这点活”说完就让我和张某乙撅着,杜龙拿着白龙管子抽打我和张某乙的后背,抽打能有十多下,打完后杜龙问我“明天能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我说:200件。杜龙对我说“滚”,我就回二监区车间了。当时张某甲就在旁边看着,也没打我,等我回到车间,张某甲也跟着我回到车间,等我捡料的时候,张某甲照我的肚子踹了一脚,还用拳头打我脸部两下;然后对我说“好好干活,完不成任务,明天整死你”。
(2)证人姜某某证言;
我是2012年7月份被扶余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我认识二监区的刘某乙和张某甲。张某甲经常欺负、殴打刘某乙;大约五六天以前,张某甲逼刘某乙吃蚂蚱。大约五六天前,晚上八点多钟,我在白城市监狱412寝室地上溜达,409寝室的张某甲来到我们室,看到刘某乙的铺位上有一只蚂蚱,张某甲对我说:“你把那只蚂蚱给我抓过来”,我就上去把蚂蚱抓了下来,交给了张某甲。这时正巧刘某乙进来,张某甲对刘某乙说“你把这只蚂蚱吃了”。刘某乙说:这玩意不能吃。张某甲就把刘某乙推到靠南窗的位置,一只手拿蚂蚱,另一只手用力捏开刘某乙的嘴,往刘某乙嘴里塞蚂蚱;刘某乙不张嘴,张某甲就照刘某乙的脸部打了几下,后来刘某乙把嘴张开了。张某甲用另一只手强行把蚂蚱塞进刘某乙的嘴里,并说:“你给我吃了”。张某甲平时总打刘某乙,刘某乙害怕他,就把蚂蚱咽到肚子里了,张某甲看到刘某乙把蚂蚱吃了,转身就走了。
大约在二十多天以前的一天晚上八点多钟,我们412寝室正在收拾卫生,张某甲来到我们寝室,我当时正在收拾我的床铺,我的床铺是412寝室第二张床,我当时弯着腰,张某甲走过来,拿着针照我左大腿外侧扎了三四针,又拿矿泉水瓶照我的头部打了五六下,并说“你妈逼的,以后我就欺负你们这样的,你愿意找谁就找谁”。说完,又拿针扎了我对铺的刘某乙胳膊和大腿几下,具体扎的那一侧我也忘了。
(3)证人鞠某某证言;
我认识白城市监狱二监区的犯人张某甲,他打过我很多次。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大约7点多钟,我给412寝室的张金库打热水,回来时暖瓶拿错了,张金库说:“啥也不能干,连个暖瓶也拿不好”,这时,张某甲在旁边听见了,上来就那拳头打了我脑袋三四下,打了我后背和肋骨七八下,打完后就什么也不说就走了。
2015年6月初的某一天,我在走廊往412寝室里进,正巧,张某甲从里面往外走,走到屋里门口西侧的第二张床的位置,我两正好碰上了,张某甲什么也没说上来就照我的脸上打了两拳,又把我按在床上,继续打我的脑袋和脸,打了两三下;我起来就去按报警器,他就没再打我。过了几天,他在饭堂里看见我,对我说:“让你按报警器,等我选完卷后我在收拾你”。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412寝室,我往我铺上上的时候,张某甲在下铺和刘某甲一起坐着;他起来就照我的脸上踢了一脚,并说:“瞧你就来气”,我没敢往铺上上,我就去走廊了。张某甲经常欺负我,还有杜某某、刘某乙也经常被他欺负,他打我的次数很多,有的记不清了,有的也没有其他人在场。
(4)、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犯交通肇事罪在2015年4月份被松原市长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我在二监区改造期间有个叫张某甲的犯人打过我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5月13日下午3点左右,在白城市监狱二监区车间,张某甲因为我干活没干好,用拳头照我的头部打了一下,照我的脸上打了一下,当时我的头部和脸上都被打起包了,然后我就报告值班民警了。值班民警对张某甲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在白城市监狱二监区车间,张某甲因为我干活慢,看我来气,就扇了我一个嘴巴子,推了我一下,打完我张某甲就走了。张某甲这次打我,我没有报告值班民警。我害怕报告值班民警后,张某甲报复我,接着打我。张某甲在我们车间也是干活的,是干机器活的。
(5)、证人杜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因犯强奸罪我被扶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我认识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刘某乙。刘某乙和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张某甲有矛盾,我看见张某甲打过刘某乙。大约距今半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八点多,我洗完澡返回412寝室,我看见刘某乙站在一进门左侧第二个铺位旁边,张某甲正在用拳头打刘某乙的脸部右侧,打了四五下,还打了几下嘴巴子,边打边说:“明天烟再不给我,你瞧着的”。张某甲打完就走了。大约半个月以前,我正在412寝室自己的铺位上躺着,就听见姜某某喊:“你扎我干啥呀”。然后就听见张某甲嘿嘿笑了两声。我也没起来看。张某甲还经常打我。两个月以前,我刚分到二监区,被分到机台干活。因为刚开始干,干不好。张某甲几乎每天都打我,连续打我得有一个多月。张某甲打我时,我脸受过伤;张某甲打我时没有人在场,他每次打我,都把我带到一监区车间附近的一个小房里,那里没有人,也没有监控。他每次打完我都威胁我说:“你要敢告诉别人的话,你等着瞧”。
(6)、证人刘某甲证言;
2013年6月份被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我认识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刘某乙和张某甲,他们两个人有矛盾,我看见过张某甲往刘某乙嘴里塞蚂蚱。大约距今二十天左右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在白城市监狱二监区412监舍南侧。我当时在412监舍我自己的床上看书,我听见张某甲说:“你把蚂蚱吃了”,我抬头一看,张某甲正一只手掐着刘某乙的嘴,另一只手往刘某乙的嘴里塞东西,塞得是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我对张某甲说:“你滚犊子,别在这呆着”。张某甲转身就走了。我问刘某乙:“你吃蚂蚱了”?刘某乙没吱声。蚂蚱是张某甲让412监舍的姜某某在412监舍抓的。张某甲经常欺负412监舍的刘某乙、姜某某、鞠某某;有时候打几下,有时候骂几句。这种情况很多,我也记不清具体时间和地点了。我认识鞠某某,他和我同在412寝室。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张某甲在我的床铺上坐着,这时鞠某某过来要上铺,张某甲踢了鞠某某一脚,踢那了我没有看清楚,张某甲踢完后对鞠某某说:“滚上去”。就没再动手打他。
(8)、证人马某某证言;
我认识二监区的服刑人员张某甲,他经常殴打欺压其他服刑人员。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10点左右,因为劳动生产的事,张某甲拿白龙管打杜某某,当时张某甲让杜某某撅在窗台边上,张某甲手拿白龙管照杜某某的后背打了十多下。杜某某受伤了,后背上有长条斑伤痕。张某甲打杜某某时有我、李小刚在场。
2015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在白城市监狱二监区车间张喜迎机台位置,张某甲因为干活的事骂张喜迎,张喜迎顶了几句嘴,张某甲就用拳头照张喜迎的头部一顿打,把张喜迎的头打起一个大包,张喜迎跑到管教室向程管教报告了。
2015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张某甲和杜龙把我、刘某乙和张喜迎叫到二监区的食堂里,杜龙说“这活让你们干的,一天出这点玩意儿”,说完就让我们三个撅着,当时,刘某乙和张喜迎撅到哪了,我说“我撅不了”。他两没吱声。杜龙拿着白龙管子抽打刘某乙的后背能有十多下,张某甲用拳头打刘某乙的脸部和头部能有六七下。打完刘某乙后,杜龙又拿白龙管子抽打张喜迎的后背十多下;张某甲用拳头打张喜迎的脸部和头部能有六七下,接着又拿起食堂的塑料凳子照张喜迎的头部砸了三四下,把凳子都砸碎了。打完后让他两个人出去了。这时杜龙对我说:“以后他两的活再干不出来,我不揍他们两就揍你”,说完就让我回车间干活了。
(9)、证人刘某丙证言;
我认识鞠某某,他和我是一个寝室的。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从洗漱间回寝室,听大伙议论说:张某甲把鞠某某打了,鞠某某按了报警器,谁跟我说的我忘了。别的事我也不知道。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我叫张某甲,我因为打人的事被隔离审查的。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九点多,在白城市监狱412寝室,当时我在412寝室吃饭,因为回来时鞠某某给张金库打热水,暖壶拿错了,我打了鞠某某两个嘴巴子。后来这件事监区处理了。监区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
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412寝室让鞠某某打尹亮两下子,鞠某某没打。然后我就用书照鞠某某的头部打了两下子,并说“你这熊玩意,他平时总欺负你,你都不敢捅咕他”,鞠某某这时就按报警器了。然后我说“我跟你闹着玩呢,我都报卷了,你这不是祸祸人呢吗,你等我宣完卷的”。
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412监舍和刘某甲坐着说话,正好鞠某某走过来,要往他的铺铺上上,我照鞠某某的前胸踹了一脚。我对鞠某某说“现在我宣完卷了,你把我送小号去吧”,鞠某某没吱声。
我还打过刘某乙。2015年7月末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当时,我们都在二监区的生产车间干活,刘某乙干活时把我的棉花弄乱了,我在刘某乙的机台位置扇了刘某乙两个嘴巴子。2015年8月初的一天,我在监舍的水房里抓到一只蚂蚱,进到412监舍,让刘某乙吃了。当时刘某乙说“这东西不能吃”,我就把蚂蚱塞到刘某乙嘴里了;刘某乙要往外吐,我就捂住他的嘴,没让他吐,刘某乙就把蚂蚱吃了。因为刘某乙欠我烟,我就让他吃蚂蚱。
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412寝室一进门左侧第二个铺的位置,因为管刘某乙要他欠我的烟,刘某乙不还我,我就照他后背打了两拳,并说“明天烟要是不还我,你瞧着的”,说完我就走了。
我还打过杜某某。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二监区生产车间,因为杜某某活干的慢,我就踹了他两脚。我还打过张喜迎。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因为张某乙把料扎错了,我就打了他脑袋一下,脑袋上打出个包。张某乙报告值班民警了,值班民警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
我还打过姜某某。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去412寝室溜达,当时他们正在掏铺。我就用针照姜某某的胳膊扎了一下;又用矿泉水瓶照姜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然后又对刘某乙的胳膊扎了一下。2015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我和杜龙因为刘某乙、张某乙、马某某干活慢,把他们仨叫到二监区食堂。杜龙用白龙管子打刘某乙和张某乙的后背,没打马某某,打完就都回车间了。我回车间后看见刘某乙在那捡料,就踹了他一脚,朝他脸上打了两拳,让他好好干活。
2015年8月20日晚上5点多钟,我自己在车间一共吞了4根针。因为我听说刘某乙要告我,说他吞针是我逼的,我压力大,也吞了针。我知道我经常打人是欺负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对,我很后悔。我以上说的属实。
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监狱关押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对其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君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