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自家蓝色农用半截车(车号吉J60B48),窜至让字镇大遐畜牧场身字分场西赵某某的草原上,盗走价值人民币2 292元的草包62包。
2、2014年11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自家蓝色农用半截车(车号吉J60B48),窜至让字镇大遐畜牧场身字分场西詹某某的草原上,盗走价值人民币1 427元的草包52包。
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自家蓝色农用半截车(车号吉J60B48),窜至让字镇大遐畜牧场身字分场西赵某某的草原上,盗走价值人民币2 292元的草包62包。
2、2014年11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自家蓝色农用半截车(车号吉J60B48),窜至让字镇大遐畜牧场身字分场西詹某某的草原上,盗走价值人民币1 427元的草包52包。
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詹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卢某乙证实,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卢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 7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忠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柯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