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住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在1991年至2014年任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报账员期间,在协助政府经办其村泥草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于2010年利用负责村泥草房改造管理审核申报手续的职务便利,假借珍字村五保户王某某的名义顶替自家的平房起瓦,借取了王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五保户供养证,伪造王某某改造前后的房屋照片和王某某的名章,虚报王某某重建房,骗取泥草房补助款12 000元,此款全部被许某某据为己有,用于其家的房屋建设。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赃款人民币8 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1991年至2014年任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报账员期间,在协助政府经办其村泥草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于2010年利用负责村泥草房改造管理审核申报手续的职务便利,假借珍字村五保户王某某的名义顶替自家的平房起瓦,借取了王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五保户供养证,伪造王某某改造前后的房屋照片和王某某的名章,虚报王某某重建房,骗取泥草房补助款12 000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家的房屋建设。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赃款人民币 12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申报泥草房改造档案材料,泥草房改造补助明细表,乾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罚没款收据,任职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及户籍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12 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人民币12 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忠喜
二○一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柯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