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靖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蓬莱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树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靖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允国
审判员 杜 丽
审判员 李志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