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高立敏贪污判决书

2016-07-14 09:46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在任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潜字村村委会主任助理期间,2009年在协助政府经办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房屋顶替自己改造前的房屋进行申报重建,在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验收过程中,用自己2006年建好的房屋顶替改造后房屋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人民币12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了赃款人民币12 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12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任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潜字村村委会主任助理期间,2009年在协助政府经办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房屋顶替自己改造前的房屋进行申报重建,在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验收过程中,用自己2006年建好的房屋顶替改造后房屋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12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上缴赃款人民币12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申报泥草房改造档案材料,泥草房改造补助金明细表,罚没款收据,任职证明,自首材料,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12 000元据为己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人民币12 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忠喜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柯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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