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1961年8月14日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曾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任中共乾安县赞字乡后鸣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4年至2012年,利用协助政府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本村村民高某甲名下的18.435亩和本村村民高某乙名下的7.08亩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转到自己名下,侵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13 000.32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返还了全部赃款。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任中共乾安县赞字乡后鸣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4年至2012年,利用协助政府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本村村民高某甲名下的18.435亩和本村村民高某乙名下的7.08亩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转到自己名下,侵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共计人民币13 000.32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所得款项返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甲、高某乙、邢某某证言,提取笔录,收据,粮食直补资金领取表,资金支取凭证,资金发放明细表,记账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3 000.3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将所得款项全部返还给了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忠喜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柯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