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及其辩护人郑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5月14日9时40分,在位于乾安县陶字村的耕地附近,被告人李忠因耕地问题与同村的邵某甲发生争执,李忠持刀追赶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三人,扬言欲杀死三人,李忠持刀将邵某丙追上,并持刀对邵某丙行凶,刀被邵某甲、邵某乙夺下。邵某丙右手被割伤,李忠离开现场。当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回到陶字村村部时,李忠持镰刀到村部,并扬言欲杀死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三人。李忠持镰刀追赶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三人时,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对李忠的行为进行制止,李忠不听民警劝说,并扬言要杀死邵某甲全家。经鉴定,邵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忠杀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李忠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9时40分,在乾安县鳞字特色农业园区陶字村的耕地附近,被告人李忠因耕地问题与同村村民邵某甲发生争执,李忠持尖刀追赶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并扬言欲杀死该三人。李忠持尖刀追上邵某丙并对其行凶,尖刀被邵某甲、邵某乙夺下。邵某丙右手被割伤,李忠离开现场。当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回到陶字村村部时,李忠持镰刀到村部并扬言欲杀死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三人。李忠持镰刀追赶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三人时,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李忠控制。经鉴定,邵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忠供述,我之所以拿着刀追着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父子三人,是因为他们爷仨打我了,我要杀死他们。我想把他们杀死。因为邵某甲、邵某乙开车压我的地了,还不说人话,他们爷仨先动手打我的,我的尖刀是在我的三轮车的车兜里拿的,是我女儿挖菜用的。我的这块地是我买我四哥的,能有2亩地,是我四哥自己开荒开出来的。我的地是东西垄,老邵家的地是南北垄,他家的南北垄基本上和我的东西垄挨上了,去年他家就把我的地压了,去年我就要杀了他们,但是后来他们给我道歉了,我就原谅他们了。今年他家是先种的地,昨天下午我去种地看见他家又把我的地压了,我就给邵大三(他家最小的孩子)打电话,我就说你家地都拱到我垄头了,都把我地压了,他说明天找村上解决。这样今天上午8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就都去地里了,我和我女儿李某甲一起去的,他家爷仨都去了,还有张某某和宋某某。到了之后,我给我四哥打电话问咋整,我四哥同意两家都退一步,说让我给让出一垄,我就把这个想法说了,但是邵某丙不同意,我就和他们互相骂起来了,接着他们爷仨就上来打我。他家的大儿子先上来打的我,用拳头打我脑袋了,接着邵某丙和他小儿子也上来打我,给我打倒了,按在地上打我,把我嘴和鼻子打出血了,脑袋还打了一个包。我起来就直接往我的三轮车走,到车斗上就把尖刀拿起来了,我当时就想整死他们爷仨,他们看我拿刀就躲我跑了,我也没追上。我摔倒了,然后他们爷仨上来就把我按住了,把我的尖刀抢下去了。他们就跟着张某某走了。我骑着三轮车回家取了一把镰刀之后就又去找邵某丙他们爷仨,还想把他们整死。我在村上找到他们之后,下车就奔他们去了,他们爷仨一人拿一个棒子,我就奔他们三个人砍去,他们拿棒子挡着,我也没砍上后来他们就跑了。我不记得是谁拉着我了把我的镰刀也抢下去了,这时警察就来了,就把我控制住了。我回家取镰刀就是想杀了他们爷仨。我拿镰刀就是想整死他们。这把镰刀我也说不上让谁抢下去了,整哪去我也不知道,就是普通的镰刀,是木头把的。邵某丙他们父三人打完我之后我就产生了要杀死邵某丙他们父子三人的念头了。
2、被害人邵某丙陈述,我和李忠是一个屯的,我家的地在李成的地南头,是南北垄,李成的地是东西垄,卖给李忠种。去年李忠就因为占地的事和我家发生争执了,后来调解了。昨晚我二儿子邵某乙和我说,李忠给他打电话了,说地他趟到头了,不行我们磨车压地。今天早上7点多,我和邵某乙、我大儿子邵某甲上大队了。张某某村长让我们给治保主任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找李忠直接上地了,我们爷仨和张某某一起去的。当时在场的还有李忠的女儿。到那我和李忠商量了一会,基本达成和解了。我们俩都往后让一下,中间就有磨车的道了。刚商量妥,李某乙就过来了,说一点也不能让,老五不行就干他们。李忠一听,也就不干了,说今天就给你们让两垄,留着埋你们爷仨,你看我咋干你们爷仨的。之后他就往他的三轮车那跑,邵某甲撵过去拽李忠,他俩撕扯两下,谁也没打着谁。李忠跑到他的车那拿出一把尖刀就回来撵邵某甲和邵某乙,边撵边说:“今天你们一个都跑不了,我都给你们干死这。”他俩跑的快没撵上,李忠又拿刀冲我来了,我脱下衣服轮着打着他,我右手被他划了一个口子。这时他一趔趄,我上去按住他的手,我的两个儿子也过来了,我们三人把李忠按在地上把刀抢下来了。邵某甲和邵某乙要揍李忠,被张某某喝止了。我说那上大队吧。李忠边走边说:今天必须干死你们,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我看见李忠鼻子出血了,怎么弄的我不知道。之后我们爷三和张某某、宋某某一起往大队走,快到大队时,李忠开三轮也过来了,李忠下车右手拿镰刀、左手拿尖刀,过来就追砍我儿子,说今天就干死你们,我儿子跑了。他又冲我来了,被不知道谁拉住了,李某乙也拿尖刀要扎我,也被别人拽住了。这时警察就来了,当警察面李忠还说要杀我呢,我右手被划了一个口子,邵某甲的右手拇指也割了一个小口。李忠的鼻子不知道怎么出的血。李忠在地里拿刀追我们时在场的有张某某、宋某某、李忠的姑娘,李忠在大队要砍我们时在场的有张某某、宋某某。
3、 被害人邵某甲陈述,我报案,我们村的李忠要杀我、我爸邵某丙、我弟弟邵某乙。我爸邵某丙的地在西陶村东南100米远的地方,我爸的地是南北垄,北头就是李忠的地,是东西垄,李忠是买他四哥的地种的。去年李忠就把我爸地北头的道翻起来种了,我们因为地的事发生纠纷了,后来经过大队调解了。2014年5月14日早上7点多,邵某乙和我说,李忠给他打电话了,说地的事要经过大队。我就和邵某乙去大队了,我爸随后也去了。我弟弟打电话找了村长张某某和治保主任宋某某。宋某某找李忠直接到地里了。我们爷仨和张某某刚到地,李忠、李忠的姑娘和宋某某也到了。我看李忠把我们两家地中间的道给翻起来种了。经过商量,李忠同意把最南边那垄让出来,我家也让点地头,这样就能正常种地了。刚商量妥,李忠的三哥来了,说我们欺负人,不能给我们让地。李三让李忠打我们,说不行他也上。我爸对李三说,没你事,你不来我们都处理完了。李三说:“太欺负人了,不能受这气,不行就干!老五,整死他们!”李忠就急了,说:“我让出两垄,第二垄就埋你们爷仨脑袋!”之后他就奔他的三轮车那去了。我知道他车上总带着刀,就拽他后背的衣服一把,李忠往后挣开了,顺手打了我一下,没打着,我对李忠后背打了一拳,没打着。这时李忠到他的车上取下来一把单刃尖刀,右手拿刀过来就奔我弟弟去了,说:“今天我全给你们撩这!全把你们干死这!”我弟弟跑了,李忠就过来追我,我也跑了。李忠又冲我爸去了,我把上衣脱下来抡起来挡着他,他一趔趄,我上去抓住他的衣服,我爸和我老弟也过来了,我们一起抢李忠的刀,李忠拿刀一顿乱舞。我们一起把刀抢下来后,发现我爸的右手被刀割伤了,我的右手拇指也割坏了。张某某让我们别打李忠,我们爷仨谁也没动手。我让我弟弟打电话报警,李忠就走了。我们爷仨和张某某、宋某某一起往大队走,快到大队的时候,李忠开三轮来了,他右手拿一把镰刀,左手拿尖刀,下车就奔我们哥俩来了,我和邵某乙跑到大队院里,跳墙跑了。李忠说:“你俩别跑,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今天必须干死你们”。李忠又奔我爸去了,也不知道被谁给拽住了。接着警察就来了,把李忠控制住了。我们爷仨把李忠的刀抢下来时,看见李忠的鼻子出血了,咋整的不知道,我们没打他。李忠的刀被我们抢下来交给宋某某了。
4、被害人邵某乙陈述,我们村的李忠要杀我和我父亲邵某丙、我哥哥邵某甲。我家的地是南北垄,地北边是李忠家的地,是东西垄,我们两家地之间有一条东西土路被李忠翻了种地了。去年种地的时候就因为我家车把他家的地给压了,因为这事吵吵过,他那时就说拿刀要杀了我们,后来通过大队把解决了。今年又因为这事,李忠昨天晚上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中说不让我压他家的地,我说还是找大队解决这事吧。今天早上我和我父亲邵某丙、我大哥邵某甲到大队找我们村的村长张某某和治保主任宋某某解决。我们爷仨和张某某到我家地后,李忠和他姑娘开着三轮车也到地了,宋某某后到的。经过村干部的调解,李忠同意让一垄地,两家一家少种点,车进地的时候就不压他家的地了,我们都同意了。这时候李忠的三哥来了,他不让李忠让这一垄地,他家地原来就是那样的,说我们家人欺负李忠,不行就干他们。李忠的三哥说这些话时,李忠也急了,说我给你们让两垄地,整死你们,这块地就留着埋你们爷仨。说完他就朝着他骑的那个三轮车跑,我哥就拦了他一下。他跑到车那拿出一把单刃尖刀,拿刀就朝我们爷仨跑来,边跑边喊我扎死你们。张村长和宋某某上去拉李忠,李忠的三哥在旁边喊,别拉他,让他干。看他拿刀过来我们爷仨就跑,我和我哥躲的快他没扎着,我父亲的手被李忠给扎了,在他扎我爸的时候李忠自己摔倒了,我们爷仨把他按在那把尖刀抢下来了,刀抢下来之后李忠往我跟前跑,让我扎他,我就跑躲他。李忠追我没追上,他骑摩托车走了。我们爷仨和张村长、宋某某往村部走,我把李忠的那把尖刀给宋某某了。当我们快要到村部的时候,李忠骑着三轮车从后面追上来了,他下车之后左手拿着一把尖刀、右手拿着一把镰刀,又开始撵我们爷仨,边跑边喊有能耐你过来,别跑,我整死你们。李忠拿刀撵我们爷仨,我们就往村部跑,我和我哥从村部的东大墙跳出去跑了。我从村部跑出来的时候,警察就到了,李忠被警察控制住。我没受伤,我父亲的手受伤了。李忠拿的刀是木把单刃尖刀,长度大约有30厘米左右,后来的拿的是一把镰刀,就是农村常用的那种镰刀。我没有动手打李忠。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李忠的三哥,李忠今天和我们村的邵某丙发生矛盾的时候我在场。我弟弟李忠在我们屯子东南角50米左右有一块开荒地,今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就听见我弟弟和邵某丙在他的地里吵吵,我就过去了。我到那的时候我知道是因为邵某丙家的车把我弟弟家的地给压了,被压的地面积大约是7、8米,宽能有5、6米,我帮着我弟弟和邵某丙理论这事,我说邵某丙,没有你这么干的,上我弟弟家地里面开车,把地压的跟油板道似的,邵某丙这时候也不服气,他领着他的两个儿子和我还有我弟弟吵吵,我说,你们这不熊人呢吗,之后我弟弟李忠就和邵某丙的儿子邵二虎骂起来了,接着邵二虎把我弟弟打倒了,用拳头打没几下子就被大家拉开了,我弟弟急了,起来以后就指着邵某丙他们爷仨骂:你们三个等着,我拿刀捅死你们,我用一命换你们三命。说完就跑到旁边他的三轮车的工具箱取出来一把尖刀,直接奔老邵家爷三个冲过去了,没等扎到他们就被他们三个把尖刀抢下去了,接着老邵家爷三个一起上去把我弟弟李忠一顿打,打的时候就是用拳头脚打的,当时我就在旁边看着了,也没敢动手帮我弟弟。我弟弟要用尖刀扎死邵某丙父子三人的行为,没人指使李忠,就是李忠当时气急了,自己拿刀要扎死他们三个。那把刀是尖刀,能有不到20公分长,木头把。我也不知道我弟弟的车里面为什么有一把尖刀。我不知道这把尖刀现在在哪。李忠的脸上有伤,破皮了,鼻子出血了,这伤是老邵家爷三个用拳头、脚打的。我没看见他们有伤。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上午8点来钟的时候,邵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地让人给挤的不行了,没有磨车的地方了。我说那你找宋某某吧,这时候我就走到邵红兵家门口,碰见邵某乙了,邵某乙说你跟我去看看我的地,我说你把宋某某找回来。我就跟着邵某乙一起往他家的地走。到地之后我看见李忠和他女儿就在地呢,他们两家的地挨着,李忠种的是李成的开荒地,是东西垄,邵某乙家的是自己的承包地,是南北垄。我一看他俩家的地都已经垄挨垄了,我就说你们互相让让,李忠也同意,说那我给你让出一个垄,邵某甲他们爷仨也说他们往后退退,这样就算调解好了。李忠的三哥李某乙就来了,说一垄也不给让,还骂骂咧咧的,李忠也就不同意了,李忠就说今天我就拿刀整死你们,给你们爷仨埋这儿。说着就转身往他的三轮车那走,邵某甲拽李忠一下没拽住。李忠到他的三轮车上拿出一把尖刀,拿着刀就奔邵某甲和邵某乙去了,他俩就跑,李忠没追上他俩又奔邵某丙去了,邵某丙也跑,李忠快追上的时候,邵某丙把衣服脱下来胡抡一下子,李忠就摔倒了,邵某丙上去就往下抢刀,他的两个儿子也上去往下抢那把尖刀。我看刀抢下来了就说你们谁也不行动手,刀抢下来就行了,有事上村上解决。邵某丙他们爷仨就把李忠松开了,说跟我到村上。我和邵某丙他们爷仨走着回村上,邵某乙拿着那把尖刀。李忠骑着三轮车就走了,没回村上。我们几个快走到村委会的时候,我看见李忠骑着三轮车也过来了,走到我们跟前下车拿着一把镰刀就奔邵某丙爷仨来了,嘴上还说今天我就整死你们爷仨。他们爷仨一看李忠拿着镰刀过来要砍他们,他们就跑了,李忠就在后面追,我往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把李忠控制住了,李忠还说要杀了他们爷仨,警察就把他带走了。李忠拿的尖刀是一把单刃木头把的尖刀,有三十公分左右长,镰刀就是普通的镰刀,木头把。尖刀被警察拿走了,镰刀我不知道哪去了。李忠拿刀没扎上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扎邵某丙的时候邵某丙用衣服划拉一下没扎到要害部位,扎到邵某丙的右手了,邵某丙手都出血了。李忠当时我没看见他受没受伤,到派出所后我看见李忠脸上有一条子血印。
7、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今天早上8点来钟,我接到邵某乙的电话,说李忠打垄把他家地头的道占了,让你去给看看。我让他找张某某村长,我这头找了李忠,让他也到地那。我骑摩托车到地里时,他们都到了。邵某丙、邵某甲、邵某乙、张某某、李忠和他女儿都在那呢,经过调解,李忠同意让一根垄,老邵家也同意往回收收地头,这样两家中间的道就留下了。这时李某乙来了,说不能让,去年就压李忠他家地了,这也太欺负人了,要干就干,指定不能让。李忠一听,说我就让一垄,让两垄多出来埋你们爷仨啊,邵某甲说你咋说话呢,说完就打了李忠前胸一拳。李忠转身就奔他的三轮车去了,到车上拿下来一把尖刀,回来就追邵某甲,边追边说要整死他们爷仨的话,原话我记不清了,就是那个意思,邵某甲就跑,李忠追,邵某乙在李忠后面用衣服抡打李忠,李忠返身追邵某乙,邵某甲就在他后面用衣服抡他。李忠追了几个来回就没多大劲了,这时邵某丙也过去了,李忠拿刀就奔他来了,邵某甲从后面踹了李忠一脚,李忠倒在地上了,老邵家爷仨和李忠的女儿都上去抢刀,刀被邵某乙抢下来了,李忠起来就骑三轮车走了。李忠走后,我和张某某、老邵家爷仨往大队走,我骑摩托车先到的,我从大队出来看见老邵家哥俩在大队门口,邵某乙把从李忠手里抢下来的刀给我了,我把刀送到大队屋里,我从大队出来,看见李忠右手拿镰刀,左手也拿个刀奔老邵家哥俩去了,老邵家哥俩就跑进大队院里跳墙跑了。我拽李忠没拽住,李忠往东撵过去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李忠也回来了,警察把李忠带走了。
8、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李忠是我的父亲,2014年5月14日我和我父亲在我家地里,我抱着我家孩子,我们上地是去解决我家地被邵某丙家孩子给压地的事。我们去了以后邵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也过来了,不一会我三大爷李某乙也来了,后来张某某和宋某某来了,他俩是村干部,来了之后,我爸就给我四大爷打电话,问咋整,我四大爷电话里就说那就两家都让一步吧,咱们给他家让出一垄,我爸说那你同意我就给他让出一垄,放下电话我爸就和邵某丙他们爷仨说了,他家的两个孩子不同意,还说不好听的,我爸就生气了,他俩看我爸生气了就上来打我爸,他俩先动手打的,接着邵某丙也上去打,他们三个就把我爸打倒了,我爸起来之后看见我爸鼻子就出血了,我爸就跑到我家的三轮车上把我家准备整树枝子的尖刀拿起来,想吓唬吓唬他们,他们爷仨就奔我爸去了,他们三个就围着我爸用衣服抡我爸,往下抢刀,后来我爸就让他们按倒了,他们把刀抢下去了,然后把我爸撒开了,我爸骑三轮车就走了。我到村委会之后就看见邵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一人手里拿着一个棍子在打我爸,警察也来了。我爸的鼻子和嘴都让他们打出血了,后脑勺还让他们打了一个大包。我爸身上的伤是他们爷三打的。李忠的刀是早上准备整树枝子时放在车上的。我没听见我爸说要整死邵某丙和他的两个儿子的话。邵某丙的手上有伤,是邵某丙他们父子三人抢刀的时候自己碰的。
9、 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 ,证明乾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人员韩立军、费志国于2014年5月14日8时45分至8时50分,在乾安镇西陶村案发现场将李忠的作案工具尖刀予以扣押。
10、到案经过,证明李忠于2014年5月1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宇宙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11、光盘制作说明,证明2014年5月14日8时许乾安县乾安镇西陶村邵某丙报案称:他同村农民李忠拿刀要杀死他和他的两个儿子。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在西陶村办案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场景,后由办案人员韩立军、费志国将被告人李忠故意杀人的录像复制刻录成光盘。
12、办案说明,证明该案中涉及到的李忠用来杀死邵某丙等人的镰刀经侦查员多次查找,没有找到。
13、 户籍信息,证明李忠于1966年3月12日出生,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
14、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李忠无前科劣迹。
15、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物证情况。
16、鉴定意见书,证明经乾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邵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鉴定人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忠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忠喜
审 判 员 林春颖
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
二○一四年 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付柯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