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冯岩交通肇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5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9日延期审理,2014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吉J60A55号轿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68公里处,与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吉J06112号轿车相撞,致冯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吉J60A55号轿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68公里处,与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吉J06112号轿车相撞,致冯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13年6月5日晚上张某某和葛某某在我家吃的饭。我喝了二两半白酒喝3瓶啤酒。8点多吃完后,葛某某开车拉着我和张某某往县里走,要上公路时,我就开车拉着葛某某和张某某往县里走,半路就发生事故了,我没有驾驶证。

2、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晚上5点多钟,张某某开车拉着我去的冯某某家,在他家吃的饭。我们每人喝了二两半白酒喝,2、3瓶啤酒。我开车拉着冯某某和张某某从他家出来,走到男字井路口时我把车交给冯某某开了。回乾安镇的路上,在后鸣砖厂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车是我借我表弟孙大伟的。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晚,我和葛某某在冯某某家吃饭,每人喝了二两半白酒和3瓶啤酒,吃完饭,葛某某开车拉着我和冯某某从男字井回乾安镇。要到公路上时,冯某某和葛某某换开了,冯某某就开车上公路往东走。之后我就睡着了,半路就发生事故了。

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5日20时40分,我开的车左后轮扎了,我把车停在南侧非机动车道上,然后在车西面立的警示牌,能有50多米。这时从西面来辆车撞在我车上了。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某、葛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6、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和状态。

7、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8、 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给付高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5 000元。

9、 出院诊断书,证明被告人冯某某伤情。

10、办案说明。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冯某某按时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无驾驶证。

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登记情况。

14、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冯某某1989年3月8日出生,犯罪时年满18周岁。

15乾安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冯某某无前科劣迹。

综合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人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证言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重伤,葛某某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自行和解,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7 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对民事赔偿自行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忠喜

审 判 员  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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