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伍宝,吉林省乾安县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3)第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伍宝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伍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隋伍宝虚构其能办理无息贷款的事实,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先后2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 500元。
201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隋伍宝虚构其能办理农村低保,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分别骗取刘某甲人民币3 000元、吕某甲人民币3 000元、于某甲人民币3 000元、冷某某人民币3 000元、刘某乙人民币3 000元、肖某甲人民币3 000元、梁某某人民币4 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隋伍宝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隋伍宝辩解意见是,我2次收杨某某7 500元钱,我认罪。我认识刘某甲,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也没找过我,也没收到他们钱。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份,被告人隋伍宝通过田某某认识了杨某某,虚构其能办理5万元无息贷款的事实,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 500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隋伍宝找到杨某某虚构让其办理10万元贷款的事实,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 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1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隋伍宝虚构其能办理农村低保,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取刘某甲人民币3 000元、于某甲人民币2 000元、冷某某人民币3 000元、肖某甲人民币3 000元、梁某某人民币4 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隋伍宝供述,2011年1月份,我通过田某某认识了杨某某,我说能办理无息贷款,杨某某相信了。我提出交3 500元人情费,杨某某交我3 500元。后来我找杨某某说让他办理10万元无息贷款,再交4 000元,杨某某又交我4 000元。2次给我7 500元。 钱都让我花了,我没有能力办理无息贷款。我当时因为诈骗刚出狱,手里没钱,就想以这种方式整点钱。我认识刘某甲,但我没有为他人办理过农村低保。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1年1月份,我通过田某某认识的隋伍宝,其说在就业局工作,能办无息贷款,我同意让他办。其说办5万元贷款给他3 500元人情钱,我给隋伍宝3 500元,后来其让我直接办10万元贷款,再给他4 000元,我又给他4 000元。到年底隋伍宝也没办下来贷款。一直到现在也没还我钱,人也找不到了。隋伍宝根本不在就业局上班了,他没能力办理无息贷款,我就报警了。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1年8月份,我在乾安县医院护理病人时认识了隋伍宝,他问我有没有办农村低保的人。后来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帮我家办农村低保,他说得给办事的人好处费,一口人1000元。我给他拿去3 000元,让他给我家三口人办低保。肖某甲、肖某乙、冷某某、刘某乙、梁某某、于某甲、吕某甲通过我找隋伍宝办的农村低保。肖某乙、刘某乙把钱交给我后,我交给隋伍宝的。隋伍宝上我家去的,当时我妻子在家。肖某甲3 000元、粱喜斌4 000元、冷某某3 000元、吕某甲3000元是他妻子方婷送来的,于某甲2 000元是于某乙来交的,隋伍宝收这几个人钱时我都在场。我们交完钱后就等着,问他时他一直推脱,后来就找不到隋伍宝了,到现在2年多了也没办,就是骗我们钱。
4、被害人肖某甲陈述,2011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刘某甲认识了隋伍宝,他说能办理农村户口的低保,我和隋伍宝说办我家三口人的低保,他说行,好处费一人1 000元。送钱那天,我和曲洪福(伏)做出租车到刘某甲烧锅炉那里,当着刘某甲、曲洪福的面交给隋伍宝3 000元。开始隋伍宝说元旦办下来,可过了元旦也没办成,再问他就说几天就办,让我等着,后来就找不到人了。我听说刘某甲、肖某乙、冷某某、刘某乙也让隋伍宝办低保,每人交3 000元钱。隋伍宝没有能力办低保。后来我们听说隋伍宝因诈骗判过刑,知道也是被他骗了就报警了。
5、被害人冷某某陈述,2011年11月份左右,我通过刘某甲认识了隋伍宝,隋伍宝说能办农村户口的低保,好处费每人 1 000元,我想给我家三口人办了,隋伍宝说行。我就给隋伍宝拿去3 000元钱,开始隋伍宝说元旦就办下来,可过了元旦也没办成,问他就说几天就办妥,让我等着。后来就找他要钱,隋伍宝关机了,找不到人。我听说刘某甲、肖某甲、肖某乙、刘某乙也让隋伍宝办低保,每人交3 000元钱。我们知道是被隋伍宝骗了,就来报警了。
6、被害人肖某乙陈述,2012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我妹夫刘某甲认识了隋伍宝,隋伍宝说能办农村户口的低保,好处费每人1 000元,我想给我家三口人办低保,我让刘某甲问问他,他就说行。我通过刘某甲给隋伍宝拿去3 000元钱,我和隋伍宝没见过面,钱交给刘某甲了。开始隋伍宝说元旦就办下来,可过了元旦也没办成,刘某甲问他他说几天就办妥,让我们等着。刘某甲找他往回要钱,隋伍宝关机了,找不到人。我听说刘某甲、肖某甲、冷某某、刘某乙也让隋伍宝办低保,每人交3 000元钱。我们知道是被隋伍宝骗了,就来报警了。
7、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1年11月份左右,我通过我哥刘某甲认识了隋伍宝,隋伍宝说能办农村户口的低保,好处费每人1 000元,我想给我家三口人办低保,我通过刘某甲给隋伍宝拿去3 000元钱,开始隋伍宝说元旦就办下来,可过了元旦也没办成,问他他就说几天就办妥,让我们等着。一直等着也没信,就找他往回要钱,隋伍宝关机了,找不到人。我听说刘某甲、肖某甲、冷某某、肖某乙、梁喜武、吕某甲、于某甲也让隋伍宝办低保,每人交3 000元钱,还有交4000元的。他根本就没给办,钱也没拿回来,我们知道是被他骗了,就来报警了。
8、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接到刘某甲的电话,他和我说有个在县里上班的人能办低保,问我办不办,他说这个人给办低保每个人收1 000元好处费,我说行。这样我就让我儿子到县里找刘某甲,他俩一起给隋伍宝送去3 000元钱,但是到现住一直没办成低保。我通过刘某甲向他往回要钱,他一直不给我们,刘某甲报案了。隋伍宝没有能力办低保,就是骗我们。
9、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1年冬天,我屯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县里有个姓隋的能办低保,当时刘某甲说得给姓隋的4 000元好处费,我就拿钱去县里刘某甲家,我把4 000元钱交给刘某甲,刘某甲交给的姓隋的,当时姓隋的说办不成钱给退回来。之后再没看到这个人,低保没办,后来我找刘某甲钱也没要回来,被骗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0、被害人方某某陈述,我不认识隋伍宝,听我姐夫刘某甲说隋伍宝是县里上班的,能办低保。我委托我姐夫刘某甲让隋伍宝办低保,我把3 000元钱亲手交给刘某甲了,刘某甲当时说过后把钱交给隋伍宝,他说咱们是亲戚,我不能骗你,这事准成。我家低保没办成,我找刘某甲,他说给隋伍宝打电话了打不通,之后我家多次找刘某甲要钱,但是刘某甲也联系不上他了。
11、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1年10月份,我父亲于某甲让我拿2 000元钱到县里送给刘某甲,我和刘某甲见到那个办低保的人,听刘某甲说那个人是上班的,我就把2 000元钱和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交给了这个人,这个人告诉我元旦就能办好。过了元旦也没办成,后来刘某甲说那个人把咱们骗了,现在人跑了。我听刘某甲说这个人被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
12、被害人吕某甲陈述,2011年10月份,我姐夫刘某甲说找人能办低保,我说我家也办。我姐夫说这个人办一户收1 000元,我也同意。第二天,我媳妇给我姐夫刘某甲送来3 000元,钱给我姐夫后就等着,但没有办成的消息。过几个月后我问我姐夫咋样了,我姐夫说办事的那个人跑了,钱也没拿回来。我听刘某甲说这个人被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
13、被害人毕某某陈述,我和肖某乙是夫妻。我不认识隋伍宝,但知道有这个人。2011年8月份,刘某甲在医院认识的隋伍宝,他说能办低保,刘某甲就信了。他家办了,刘某甲的媳妇肖某丙在我和我妹妹手借了2 200元,他家办完后我家办的,3 000元通过刘某甲给隋伍宝的。后来一直没办成,也找不到隋伍宝了。
1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刘某乙是我丈夫。2011年7、8月份的时候,我丈夫的哥哥刘某甲给刘某乙打电话,问我家办不办低保,他说隋伍宝能给办,说我们三口人得交3 000元人情钱,两个月就能办下来。刘某乙问我行不行,我说行,这样我俩把户口簿、身份证和3 000元钱一起交给刘某甲了。一直等到今年6月份也没办成,后来刘某甲就找不到隋伍宝了,手机也联系不上。后来我们报案了。
15、被害人肖某丙陈述,刘某甲是我丈夫。2011年8月份, 在医院认识的隋伍宝。隋伍宝和我丈夫说他在劳动局上班,能办低保,我丈夫就相信了。我家交给隋伍宝3 000元和我俩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后来肖某乙、刘某乙也通过刘某甲找隋伍宝办低保,钱是在我家给的刘某甲。肖某乙和刘某乙是3 000元,肖某甲是3 000元,梁喜武4 000元,冷某某3 000元,吕某甲3 000元,于某甲3 000元。当时隋伍宝要钱的时候我手里有800元,我找毕某某和她妹妹毕金玲手里借的。借钱时我也说了找人办低保交人情钱。
16、证人田某某证实,我和隋伍宝是战友。2011年1月份,我朋友杨某某找我听说隋伍宝能办无息贷款,我和杨某某找到隋伍宝,当时杨某某跟隋伍宝说办5万元,随五宝说行。当时杨某某给隋伍宝人情费3 500元。后来我听杨某某说隋伍宝又找到她,说给他贷10万元无息贷款,叫他再拿4 000元好处费,杨某某又给拿了4 000元。
17、证人曲某某证实,隋伍宝是我表兄弟,刘某甲和肖某甲是我朋友。2011年12月份,我和肖某甲在一起干活,刘某甲给肖某甲打电话说隋伍宝答应给肖某甲办低保,隋伍宝告诉送人情钱。我俩打车到刘某甲干活的锅炉房前,肖某甲把3 000元钱交给了隋伍宝,肖某甲是办3个人的低保。我家也办了,是我媳妇冷某某2次送给隋伍宝3 000元,在刘某甲家给的,是冷某某和我说的。当时隋伍宝在劳动局上班,现住看他是没能力办低保。隋伍宝收钱时没出具手续,钱也没还我们。
18、证人刘某丙证实,我在乾安县就业局工作。隋伍宝原来是我单位职工,2011年被开除公职了。隋伍宝判刑后就不上班了,他出来后不怎么上班,不长时间就被开除了。这段时间他从来没有找过我办理贷款,我也不认识杨某某,他也没和我说过。
19、肖某甲、刘某乙、于某乙辨认笔录,证明指认被告人隋伍宝情况。
20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
21、中共乾安县纪委及乾安县监察局决定书,证明2011年10月9日给予隋伍宝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处分情况。
22、乾安县人民法院(2010)乾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隋伍宝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隋伍宝被抓获情况。
24、办案说明。
2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
被告人隋伍宝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 5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田某某证实,被告人隋伍宝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011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隋伍宝虚构其能办理农村低保,以需要好处费为名,骗取刘某甲人民币3 000元、于某甲人民币2 000元、冷某某人民币3 000元、肖某甲人民币3 000元、梁某某人民币4 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隋伍宝提出没有收到刘某甲、于某甲、冷某某、肖某甲、梁某某办理低保钱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伍宝诈骗肖某乙人民币3 000元、刘某乙人民币3 000元、吕某甲人民币3 000元的事实,因被害人肖某乙、刘某乙、吕某乙陈述证实把钱交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也承认此事,并称把钱已转交给了被告人隋伍宝,但被告人隋伍宝否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甲将此3笔款交予被告人隋伍宝,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3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伍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作案7次,骗取他人人民币22 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隋伍宝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伍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前罪羁押期限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忠喜
审判员 林春颖
审判员 刘建国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