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怀受贿申诉复查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09: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60号

再 审 决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冯玉怀受贿、职务侵占一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玉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被告人冯玉怀非法所得 1 401 816.12元。冯玉怀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吉中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冯玉怀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玉怀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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