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佐成挪用公款、贪污再审审查裁定书

2016-07-14 09: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刑监字第12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姜佐成:

你因挪用公款、贪污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8)吉刑经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认定申诉人挪用公款、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为公司谋利益炒股属于职权范围。申诉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申诉人虽然有贪污及挪用的行为,但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姜佐成挪用公款及挪用公款所得收益被其亲属孔凡中、孙光提出使用的事实,有姜佐成的供述,证实其挪用公款用于亲属炒股的事实,证人陈某某、滕某某、曾某等人证言证实给姜佐成提款和送款的事实。姜佐成的妹夫孔凡中证言证实姜佐成先后给其320万元人民币用于炒股票,炒股票的收益被其提出家用;姜佐成的外甥女孙光证言证实姜佐成给其157万元人民币用于炒股票,炒股票的收益部分被其使用,部分被收缴。卷宗书证证明姜佐成挪用公款给其亲属炒股票投入股市的时间及收益情况。证人张某甲、邱某某、潘某某、张某乙均证实姜佐成用公司资金炒股票班子成员不知道,省信托公司选择操盘手都是用本单位职工,炒股票人员都是公司会议研究后确定,姜佐成个人无权决定将公司资金投入股市。上述证据证明姜佐成个人将公款挪用给其亲属炒股票及炒股票所得收益被其亲属使用均有客观证据佐证,认定证据充分。

原审认定姜佐成用假发票骗取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有姜佐成的供述,证实其采取开假耗材发票报销的手段,用公款核销个人及其亲属旅游等销费的事实。证人滕某某、曾某证言证实在姜佐成的指派下开具假耗材发票及用姜佐成拿来的假耗材发票报销人民币共计217737元,交给了姜佐成的事实。并有卷宗报销凭证为凭。认定证据充分。

关于姜佐成的其他申诉理由。经查,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出具的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姜佐成所在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性质公司,姜佐成系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破案报告及相关材料载明姜佐成挪用公款及贪污线索是司法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所发现。姜佐成揭发他人的犯罪亦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故姜佐成不具备自首和重大立功条件。

综上,原审认定被告人姜佐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的供述,并有证人证言佐证,相关的书证及破案报告等在卷为凭。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审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申诉人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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