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强奸一案决定书

2016-07-14 09:4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东刑监字第1号

刑事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刘忠玉强奸一案,本院2011年9月27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害人家属宁凤秀申诉,本院作出(2013)东刑申字第3号刑事再审决定,决定再审本案。并作出(2013)东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2013)东刑再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后因受害人宁凤莲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刑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3)东刑再字第2号刑事案件,亦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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