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乾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辽宁省桓仁县人,住辽宁省桓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2010年5月22日,用赌博机赌博被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辽宁省桓仁县人,住辽宁省桓仁县。2013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2 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辽宁省桓仁县人,住辽宁省桓仁县。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2013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3日晚,在乾安县旺运宾馆,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共谋,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赌博机储值卡信息,骗取动漫城钱财,又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骗取动漫城钱财。当晚,被告人张某某出资到乾安浩都动漫娱乐城购置储值卡,由王某甲破解储值卡信息并充入游戏积分,再由张某某从浩都动漫城吧台将积分兑换成钱款。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三次从浩都动漫城骗取人民币16 500元,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通过以上方式从浩都动漫城骗取人民币12 500元。当二人欲再次行骗时,被浩都动漫城工作人员发现,并先后被擒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晚,在乾安县旺运宾馆,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共谋,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赌博机储值卡信息,骗取动漫城钱财,又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骗取动漫城钱财。当晚,被告人张某某出资到乾安浩都动漫娱乐城购置储值卡,由王某甲破解储值卡信息并充入游戏积分,再由张某某从浩都动漫城吧台将积分兑换成钱款。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此种方式三次从浩都动漫城骗取人民币16 500元,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通过以上方式从浩都动漫城骗取人民币12 500元。当二人欲再次行骗时,被浩都动漫城工作人员发现,并先后被擒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们是在动漫城里拿出游戏卡,再通过我上家通过电脑远程控制往卡里面充分,回动漫城再玩一会儿,然后就把现金兑换出来。是我和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一起骗的。一共诈骗了30 000元左右。当时许某某和徐某某一共给我14 000元,张某某给了我6 000元,我手里一共有20 000元,我汇给帮我远程控制充分那个人12 000元,我剩了8 000元。我和许某某、徐某某之前约好了,整出来的钱平分。许某某和徐某某都没有分到钱就被人发现了,许某某和徐某某就没有得到钱。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3年1月23日,我和王某甲、许某某从辽宁省本溪开车到乾安县。王某甲让我去浩都动漫娱乐城买游戏卡,王某甲往游戏卡里面充分,我拿着王某甲充完分的游戏卡回到浩都动漫娱乐城玩游戏,实际就是在赌博机上赌博,玩一会儿我就拿游戏卡(王某甲充完分的游戏卡)到娱乐城的吧台去换钱。我一共干了三次,得逞两次,共骗了7 800元,我把钱给王某甲了。我们之前越好了,整出来的钱我们三个平分。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通过互联网认识的王某甲。2014年1月23日,王某甲来到乾安联系的我,由我去浩都动漫娱乐城买游戏卡回到王某甲在乾安事先找好的旺运宾馆,王某甲能往游戏卡里面充分。我再拿着王某甲充完分的游戏卡到浩都动漫娱乐城玩游戏,玩一会儿我就拿王某甲充完分的游戏卡到娱乐城的吧台去换钱,我一共干了三次,一共充三次,每次充500元,三次一共充1 500元,这些钱是我自己充的,去掉这1 500元,共骗得16 500元,这16 500元钱被我和王某甲平分了。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3年1月23日,我和王某甲、徐某某从辽宁省本溪开车到乾安县。王某甲让我去浩都动漫娱乐城买游戏卡,王某甲往游戏卡里面充分,我拿着王某甲充完分的游戏卡回到浩都动漫娱乐城玩游戏,实际就是在赌博机上赌博,玩一会儿我就拿游戏卡到吧台去换钱。我一共干了三次,得逞两次,共骗了7 800元,我把钱给王某甲了。许某某骗出来的卡充了5 500分,兑了4 700元。我们之前约好了,整出来的钱我们三个平分。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许某某逃跑后,被浩都动漫娱乐城工作人员追赶打许某某。
6、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徐某某、许某某在浩都动漫娱乐城下分领钱,浩都动漫娱乐城少了56 000元。
7、证人吴某甲、郭某某、王某丙、莫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和许某某在浩都动漫城骗钱后,徐某某当场被浩都工作人员抓住,许某某逃跑后被浩都工作人员抓住。
8、证人凌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在骗钱被抓后,被带到浩都动漫城2楼由其看管。
9、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王某甲等四人以孙铁坤名登记并入住旺运宾馆,2014年1月24日凌晨4点多匆忙退房。
10、辨认笔录,证明张某某、徐某某分别辨认对方及许某某。
11、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1月24日,民警在浩都动漫城检查时发现具有赌博性质的打渔机2台、三国志1台。
12、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打渔机2台、三国志1台,电源线1条,镐把4把,卡簧刀1把,游戏卡1张。
13、徐某某头部伤情照片,证明徐某某伤情。
14、浩都动漫城现场及物证照片。
15、归案情况证明,证明许某某、徐某某到案情况,张某某系自首。
16、抓捕经过,证明王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被抓获。
17、前科劣迹证明,证明张某某于2010年5月22日用赌博机赌博被罚款人民币200元;徐某某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2013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许某某2013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2 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王某甲无前科劣迹。
1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户籍情况及均年满18周岁。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作案4次,骗取人民币29 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作案3次,骗取人民币16 5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作案1次,骗取人民币12 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许某某、徐某某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违法所得人民币16 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忠喜
审 判 员 林春颖
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付柯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