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5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久明,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久明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田久明和女朋友肖某某在长岭县龙源山广场溜达时,偶遇被害人杨某甲和其侄子徐某某,田久明见杨某甲手拿一部白色手机,遂生歹意,田久明谎称杨某甲得罪一个女孩,并要求和杨某甲一同去找那个女孩,田久明将杨某甲领到长岭二中东门南侧一个胡同内,以推拽和恐吓的方式将杨某甲的白色金立牌智能手机抢走,价值人民币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久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田久明和女朋友肖某某在长岭县龙源山广场溜达时,偶遇杨某甲和其侄子徐某某,田久明见杨某甲手拿一部白色手机,遂产生抢劫想法,让其女朋友肖某某先走。自己尾随杨某甲和徐某某二人,并与杨、徐二人主动搭话,谎称杨某甲得罪一个女孩,并要求和杨某甲一同去找那个女孩,将杨某甲领到长岭二中东门南侧一个胡同内,以推拽和恐吓的方式将杨某甲的白色金立牌智能手机抢走,价值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久明的供述,2015年7月23日晚上9时许,他和女朋友肖某某在龙源山广场溜达,在龙源山东门看见两个小男孩,其中一个高个小男孩手里拿着白色手机,还有一个有点胖的小男孩。他就想从这两个小男孩身上整点钱,他和肖某某站在广场上,他就观察这两个小男孩的一举一动,留意他们旁边是否有大人,这两个小男孩从广场出来往北走,没发现有大人跟着。他就对肖某某说:“我去收拾这两个小伙给你整个手机,你先走吧”。之后,他就尾随这两个小男孩,就是看他俩年纪小,没多大能耐,想在他俩身上整点东西,他俩身上有啥就整点啥。尾随了一会儿,他就和这两个小男孩主动搭话,并和他俩一起往东走,他对高个男孩说:“你是不是得罪一个人啊”。他顺口瞎编了一个女孩的名字,高个男孩说不认识,他说找女孩聊聊。他就领着两个男孩一直往东走,走到一个十字路口,路口南面有许多平房。感觉那里挺黑的,他能下手从他俩身上整点钱。他让两个小男孩进胡同,小胖男孩说不敢进胡同,先回家了,就转身走了。他领着高个男孩往胡同里面走了能有五六米左右,高个男孩说里面太黑不敢。他就用右胳膊搂住男孩的肩膀往胡同里推,男孩往后挣脱了一下,不跟他往胡同里走。他说:“把你手机借给我使使,我给她(编的女孩)打个电话”。男孩把手机从背包里拿了出来给他,他板着脸用右手拽男孩的脖领子往胡同里边拽边说:“往里走啊”。男孩说:“我不去,里面太黑”。他对男孩说:“你在这等着,我去叫她(编的女孩)”。他往胡同里走了一两步又说:“你别和我耍猫腻,你要是敢耍猫腻,你想想后果”。他就是想吓唬男孩,不让男孩喊。他边往胡同里走边说:“你别跑,你要跑了,我就把你手机没收了”。他走了几步停下来捅咕手机,回头看那个男孩的时候已经不见了。他拿着手机回到旅店,不一会儿,他女朋友肖某某回来了。他拿着手机跟肖某某说:“媳妇我抢了个手机”。他就把抢手机的过程和肖某某说了一遍。肖某某没有用他抢的手机,后来这个手机让他卖了80元钱,钱让他花了。他于2015年7月28日被抓获。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5年7月13日21时许,他和徐某某从龙源山东门出来往北走。他拿着手机听歌,听见背后有人喊了一声,他回头看了看,他不认识那个男子。他领着徐某某继续往北走,走到二中西墙中间位置时,那个男子追上他,并问他是不是得罪一个叫小峰的女孩。他说不认识小峰,那个男子说在这等一会小峰。当时,他感到莫名其妙,他从来不惹事,就想看看“小峰“到底是谁,就与那个男子在路边等了一会儿。之后,那个男子领他去找“小峰”,走到一个胡同,往里走的时候,徐某某害怕就跑了。他也不想往里面走了,那个男子拽他脖领子往胡同里面走。他对那个男子说:“我不能和你走了。里面太黑了”。那个男子说:“把你手机借我使使,我给她(小峰)打电话,让她出来”。他就把手机给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又拽他脖领子让他进胡同,他说里面太黑了不进去了。那个男子说:“你不进来,我就把你手机没收了”。他说:“你把手机没收了,我也不能和你进去”。那个男子就把他手机拿走了,还边走边说“你别和我耍花样”。他到嘉立园超市给他爸爸打电话,他爸爸来了之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徐某某证实,2015年7月13日晚上9时20分许,他小叔杨某甲带他从龙源山往家走。就听见后面一个人喊,他和他小叔往后瞅了一眼,他俩继续往前走。有一个男子一直跟着他俩,他俩大约走了四、五十米远的时候,这个男子就跟上来,主动和他俩搭话。他小叔和这个男子唠嗑,他在后面跟着走,他小叔和这个男子说什么了,他没有听见,他小叔问他多大年龄,他说12岁了。当他们走到嘉立园超市边上的黑胡同边上时,他看见这个男子和他小叔说:“借我手机使使”。他就害怕跑了,跑到半路打车回家了。

4、证人杨某乙证实,2015年7月13日晚上,他儿子杨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到二中东门的嘉立园超市去找杨某甲。他看见杨某甲的时候,杨某甲就是害怕。他问杨某甲是什么情况,杨某甲说手机电话让人抢走了。他问杨某甲是否挨打,杨某甲说没有挨打。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肖某某证实,田久明是她对象。大约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和田久明在龙源山山上凉亭溜达的时候,田久明看见两个岁数不大的男孩,其中高个子的男孩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的手机电话,田久明就一直看这两个小男孩,并跟着这两个小男孩后面走,

她没有跟两个小男孩走,她在路边等着田久明。她看见田久明和两个小男孩在路边的树带下唠了10多分钟,田久明摆手让她走,她就继续往北走,走到距离田久明100米左右的时候,她就在路边等田久明,等了一个多小时田久明也没来,她就回到旅店。她到旅店的时候,看见田久明手里拿着一部白色金立牌触屏手机。田久明说是从两个小男孩手里抢的,田久明就把自己的手机给她用了,田久明使用抢的手机。过了四、五天后,田久明把抢的手机卖了七八十元钱。

6、证人初某某证实,2015年7月17、18日这两天,具体是哪一天他记不清,他手机店里来了一个人,问他收不收手机,他问是否有身份证复印件,这个人就把身份证复印件拿出来给他,他看是长岭县三团乡六十三村六十二屯的。这个人从兜里拿出一部白色金立GN150型号手机,问能值多少钱,他说也就80元钱。然后,这个人就把手机给他了,他给这个人80元钱。

7、证人初某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8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初某某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审视了一遍,然后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本案中把一部白色金立GN150型号手机卖给他的人(田久明)。

8、被害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8日10时10分至10时15分,杨某甲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地审视了一遍,然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本案中抢其手机的人(田久明)。

9、扣押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从初某某手中扣押一部白色GN150型号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田久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10、返还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8月5日依法返还杨某甲白色金立手机一部。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GN150型号直板智能手机一部,估价为人民币200元。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久明出生于1993年12月1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久明抢劫的事实,被告人田久明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返还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田久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久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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