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石军,系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凯于凌晨2时许,在长岭县长岭镇东方浴都附近打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长春见微信好友借钱,因联系不上微信好友,走到长春市芙蓉桥附近时,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铁剪刀,用剪刀逼在刘某某的颈部,强迫刘往回开车。2015年8月19日8时许,当刘某某驾驶出租车行至长岭镇南正辉煌药业附近,张凯让刘停车之后让刘某某下车,自己从车内串至驾驶员座位,对刘说:“三天后你去公园取车。”同时发动车辆,企图将车抢走。被害人刘某某拽住开着的车门,不让张凯走,被告人张凯拿起剪刀向刘某某乱戳,后被告人张凯被刘某某拽下车在地,围观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张凯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凯持械暴力威胁,企图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被害人反抗而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石军认为,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未遂,应依法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凯于凌晨2时许,在长岭县长岭镇东方浴都附近打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长春见微信好友借钱,因联系不上微信好友,走到长春市芙蓉桥附近时,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铁剪刀,用剪刀逼在刘某某的颈部,强迫刘往回开车。2015年8月19日8时许,当刘某某驾驶出租车行至长岭镇南正辉煌药业附近,张凯让刘停车之后让刘某某下车,自己从车内串至驾驶员座位,对刘说:“三天后你去公园取车。”同时发动车辆,企图将车抢走。被害人刘某某拽住开着的车门,不让张凯走,被告人张凯拿起剪刀向刘某某乱戳,后被告人张凯被刘某某拽下车按倒在地,围观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张凯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凯的供述,2015年8月19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他在长岭县东方浴都打一辆出租车去长春找微信好友借钱,刚进长春市他手机没电了,联系不上微信好友,他身上没钱,这时他发现出租车主驾驶和副驾驶中间手抠里有钱,就想把钱抢来,因为他处的对象家里不同意,他想用抢来的钱买农药自杀。他上完厕所回来坐在主驾驶后面的座位,过了火烧里不远,他把身上带的剪子拿出来,将剪子打开后架在司机脖子上告诉司机掉头往回走,司机把车开回长岭,他告诉往新安镇方向走,他想抢车开去新安镇,然后用车里钱买农药自杀,走了大约10分钟,他让司机下车,他从后排串到驾驶员位置,对司机说:“三天以后你去公园取车。”他左脚刚迈到主驾驶位置上,司机就拽他上衣袖子将他往车外拽,他右手拿剪刀冲司机划了两下,想把司机吓唬走,司机把他拽到车外按倒在地上,剪子也被抢下扔到车里,旁边看热闹的报警,过了15分钟,警察来把他带走了。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他是出租车司机。2015年8月19日凌晨2点多钟,在宏光医院东侧,有一个男的打他车去长春。他们到长春零公里时,他们一起下车解手,回来那个男的坐在他后面了,快到芙蓉桥时,那个男的突然拿出一把剪刀,把剪刀分开架到他脖子上说:“别动,动弹就整死你。”告诉他掉头往回走,路上,那个男的说和对象闹矛盾,买20片安眠药吃了没死了。他安慰他,他把车开到长岭南门外,那个男的让他沿203公路往新安镇方向开,走到正辉煌药业往东一点,告诉他下车,他下车后,那个男的串到正驾驶位置说:“三天以后把车送到公园。”并挂档开车要走,他拽住他衣服不让他走,那个男的拿剪刀往外扎,他把他从车上拽下来按倒在地上,这时他告诉旁边看热闹的报警,有人抢车,有人报警了,有人把对方手里剪刀抢下来扔到车里了,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他在203国道旁边天地美食品公司门口停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和一个二十多岁小伙撕把起来了,那个年轻人手里拿一把剪刀,他开车路过,司机说那个年轻人拦路抢劫,他就报警了。
4、证人姜某某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7点多钟,他看见他家门前有一辆出租车停路边了,一个四十多岁男的把一个二十多岁男的拽出来按在地上了,那个二十多岁男的右手拿了把剪刀,这时西北边的厂子司机路过,四十多岁男的喊:“拦路抢劫,快报警。”路过的司机就报警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把他们带走了。
5、张凯指认现场和作案时使用的剪刀。
6、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现代牌BH7162FMY小型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9 163元。
7、提取笔录,提取出租车的行车证复印件一张。
8、扣押笔录,扣押张凯作案工具黑色剪刀一把。
9、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凯抢劫出租车被司机制服,路人报案,警察赶到将其带回公安局。
10、户籍证明,张凯1994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张凯被被害人制服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张凯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