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9: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屯孙某甲手中借款4万元,然后将自家的三口人耕地承包给孙某甲,4万元钱的年利息作为孙某甲耕种刘某甲耕地的年租金,自签订合同开始,什么时候还款,什么时候终止合同,并与孙某甲签定了承包合同。2014年1月9日,刘某甲在没有把4万元还给孙某甲的情况下,又将此三人的耕地以4.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某甲耕种,并与张某甲也签订了承包合同,张某甲陆续将4.5万元交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4.5万元用于还赌债和赌博挥霍,2014年春耕时,张某甲准备种刘某甲的地时被孙某甲阻止,此时才得知刘某甲的地已经转包给了孙某甲耕种,于是张某甲将刘某甲告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自家耕地先后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同时承包给两个人耕种,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屯孙某甲手中借款4万元,然后将自家的三口人耕地承包给孙某甲,4万元钱的年利息作为孙某甲耕种刘某甲耕地的年租金,自签订合同开始,什么时候还款,什么时候终止合同,并与孙某甲签定了承包合同。2014年1月9日,刘某甲在没有把4万元还给孙某甲的情况下,又将此三人的耕地以4.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某甲耕种,并与张某甲也签订了承包合同,张某甲陆续将4.5万元交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4.5万元全部挥霍。2014年春耕时,张某甲准备耕种刘某甲的承包地时被孙某甲阻止,此时才得知刘某甲的地已经转包给了孙某甲耕种,于是张某甲将刘某甲告发。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刘某甲已将赃款4.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记载证实,刘某乙(刘某甲)将自家承包地分别先后与农户孙某甲、张某甲签定了有偿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承包期限重叠。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月8日,他得知光明乡欧力岗村乔家店屯的刘某乙家要转包承包地,他就和刘某乙商量包地的事。9日,他在证明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见证下与刘某乙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承包地12亩,承包七年,自2014年起至2020年止,承包费4.5万元。他当时交给刘某乙2.5万元,剩余承包费分三次给的,共计交给刘某乙4.5万元。4月7日,他得知刘某乙已将他承包的耕地于2013年就已转包给孙某甲。他知道被骗后就报案了。

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她和刘某甲是夫妻关系。2013年,他们向孙某甲借款4万元,就将自家1.2垧承包地转包给孙某甲耕种,利息顶承包费,承包期限直到还款为止。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乙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张某甲,租金4.5万元,承包期限七年。开春种地时,孙某甲阻止张某甲种地,刘某乙就躲外地去了。

4、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他父亲刘某甲将自家承包地转包给孙某甲,她也在合同上签字了。

5、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刘某乙将自家承包地转包给张某甲,在李某某家签订的合同,当时他二人是证明人,合同约定:承包地12亩,承包七年,承包费4.5万元。张某甲当场交给刘某乙2.5万元。

6、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乙、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0日,他二人同孙中孝一同到光明乡欧力岗村,孙某甲和孙中孝父子同刘某乙签订一份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孙某甲借款给刘某乙4万元,刘将自家1.2垧承包地转包给孙某甲耕种,利息顶承包费,承包期限直到还款为止。刘某乙妻子刘某丙及女儿刘某丁均在合同上签字。张某乙和蒙某某是证明人。2013年耕种一年。2014年,他才知道刘某乙又将承包给他的承包地转包给张某甲,张某甲报案了,刘某乙让他对公安说欠他4万元钱已经还了他没同意。刘某丙是4月27、28日左右还他的钱。

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他把自家三口人的承包土地转包给本屯村民孙某甲,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孙某甲借款给4万元,利息顶承包费,承包期限直到还款为止。2014年1月份,他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再次将自家三口人承包地转包给张某甲,也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七年,自2014年起至2020年止,承包费4.5万元。张某甲当时交给他2.5万元,事后,余款分三次给他了。这些钱都被他输光了。他没告诉张某甲这地已经承包给孙某甲的事实,他就想骗张某甲点钱。由于孙某甲阻止张某甲种地,张某甲就报案了。他知道张某甲报案后,就借4万元钱还给孙某甲,他害怕公安查,就躲到外地去了。2014年7月25日,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收据证实,刘某丙于2014年7月29日已经将4.5万元返还给张某甲。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孙某甲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2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